【法條】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不滿8周歲有未成年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規定,法律簡單地以不滿8周歲為絕對標準確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這些未成年人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但無法親自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更無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具有行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
「不滿8周歲」是一個充分條件,同時將原來規定的「10周歲」標準進行了下調,已經考慮到了成熟越來越早的這一現象,不用再考慮其他因素,比如少兒天才等,同樣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單獨實施的行為是無效的。
如此規定的出發點是這些未成年人不能理性地實施行為、與複雜的成人社會中進行交易反而不利於其權益的保護。所以法律以「不滿8周歲」進行一票否決。
【案例思考】7周歲的小帥與鄰居13周歲的小聰在一起玩耍,小聰用媽媽給的零花錢在商店裡買了2個棒棒糖,小聰給了小帥一個棒棒糖一起分享。小帥在吃棒棒糖時不小心卡住了喉嚨、無法呼吸,小聰急忙喊來雙方的父母及時將小帥送到醫院,經搶救後恢復正常。
這個案例,我們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1、小聰的媽媽給小聰零花錢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小聰是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聰的媽媽給其零花錢的行為實質上是以行為(給零花錢)的方式同意了小聰可以在零花錢範圍內自主消費,是對小聰未來行為的預先同意。
2、小聰自己用媽媽給的零花錢買棒棒糖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這是小聰在媽媽的同意範圍內自主消費的行為,雖然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定代理人同意範圍內的買賣行為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3、小聰給小帥分享棒棒糖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表面上這在雙方之間就是一個贈與合同,雖然雙方又都是未成年人,但小聰的贈與行為是在其認知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而小帥是純粹接受利益的一方,看似該合同是有效的,但根據民法典第20條的規定,作為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夠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並沒有「但是」的例外規定,因此小帥並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當事方,該贈與合同並不能成立生效。
因小帥並不能作出法律意義上的接受與否的表示,因此合同無法成立,所謂贈與也就是小聰對自己權利的一種單方處分行為,而小帥在此行為中獲利。雖然合同不成立,但小聰也不能主張已經作出的處分行為無效或撤銷。
4、小帥在醫院的花費應當由誰承擔?
這個爭議相對較大,我們先看看程序上的行為,主張權利只能由小帥的父母代為行使,但必須以小帥的名義,被主張的對象也應當是小聰的父母,即原告是小帥,被告是小聰的父母。但最終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呢?我認為雙方父母都有監護不到位的責任,相對而言小帥父母的監護責任更重一些,承擔的責任也應當大一些。
綜上,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法律的重點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