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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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本條是關於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較之前法律規定的精神病患者範圍擴大了,相對來說也更合理。而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原本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如果其確實也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則也應當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為何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再進一步區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不能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其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同理,其本人的行為造成他人遭受損失的,最終也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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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近日,上海88歲的老人,將價值近300萬的房子,贈予樓下水果攤攤主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引起3億人關注。特別是老人的親屬和水果攤主發生了很大爭議。這件事情中我們需要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1、老人的辨認能力,具體表現就是老人的智力和精神問題如何?
雖然家屬拿出多年前的病例證明老人有阿爾茲海默症,會影響到老人的智力和意識問題,但公證處工作人員已經在公證過程中確定了老人當時的意識是清醒的,智力和精神均無問題,也就是說老人可以辨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
2、遺贈協議的效力如何?
就目前了解到情況來看,才人在做出贈與的決定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決定和處理自己的財產,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合法有效。
3、老人能否撤銷贈與?
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遺贈協議」和「遺贈撫養協議」,前者相當於無償的贈與,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而後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受贈人如果已經盡到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則贈與人是不能無故撤銷的。本起事件中,目前尚不能確定老人籤訂的是哪一種協議,無法做出明確判斷。
4、如果老人現在確實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籤訂的又是「遺贈協議」,老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主張撤銷贈與?
本人認為不能。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法律行為是針對未發生而欲實施的行為,但不能改變其有辨認能力時做出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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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實施法律行為,但對其已經實施的合法、有效的行為沒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