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發言摘登如下:
黃智權委員說,草案第4章第34條涉及到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問題,該條第2款「確定抗震設防的要求」和「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這兩個內容的次序應該顛倒一下,首先是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然後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審定其安全性評價報告。同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應該明確制定的標準和層級。
嚴以新委員說,第四章「地震災害預防」中第35條,現在沒有明確哪個部門制定抗震設防標準,地震裂度已經劃分了,建議加上「國家建設部門制定抗震設防的建築標準」,即把該地區哪個部門、哪個學校提一級還是提兩級,由國家建設部門提出標準,由具體的部門落實。第38條,有兩個意見:1.這裡列舉了五項,抗震加固應該明確地把供水、供電、通訊等列舉進去。「5•12」也說明了這一點,很多封閉的鄉鎮得不到供水、供電和通訊,救援時只能依靠空投。如供電,有電對搶險救災是至關重要的。2.像唐山地震,是在晚上發生的,當時大家都是在家裡,是在住宅區裡,那麼住宅區是不是也要提高抗震等級?但是住宅區的抗震等級一提高,房價是不是也要隨之提高?希望考慮。第39條第2款,「國家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給予必要支持。」要不要明確落實到哪個具體的部門?
金碩仁委員說,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範圍不清楚。由於全國各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掌握標準不一致,地震行政執法部門與建設單位經常發生矛盾,抗震設防管理不規範,一些重大工程未能按規定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是地震動參數符合結果進行抗震設防,一般工程未能達到地震基本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而且建設工程在抗震措施、施工方面存在問題和不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改正。因此建議在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中應當強化縣以上地震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行政監管職能規範要求,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中。具體建議:在第34條裡增加以下內容:「對未經地震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發展改革管理部門不得給予立項」。第35條增加以下內容:「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一定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和地震動參數符合,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在第37條中增加以下內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申請建設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對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王恆勤(全國人大代表)說,這次修改這部法明確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這部法律在體現方針上、在預防這個環節上重點體現得不到位。尤其是第4章「地震災害預防」,重點講了一些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方面的預防,預防應包括這些工程的預防,也包括對防震科學技術的研發,包括人民群眾的防震減災意識、精神和心理準備,以及人民群眾防震減災的能力,這部法對這些方面涉及得比較少,甚至涉及的很少,應該予以加強。談點具體的修改意見:第35條第3款,「……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這個「高於」多少算高於,應該量化。第39條第2款「國家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給予必要的支持」,這點只講到國家,對農村村民的住宅光靠國家恐怕不行,應該包括國家和各級政府,建議加上「各級政府」。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說,第37條最後一段「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建議在「建設工程」後加「場地」兩個字,改為「建設工程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因為地震安全性評價不是對建設工程進行的,而是對建設工程場地的評價。第39條規定了農村抗震設防的管理,提的好。我建議要把農村的抗震設防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結合起來。因此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後加「並列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規劃」內容。第41條第2行,建議改為「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專項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加上「專項」兩字。第42條,建議「國家鼓勵」後加「支持和引導」幾個字,改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在建設工程中採用經濟實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程靜(全國人大代表)說,第4章「地震災害預防」中的第35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我覺得語氣應該加大一些,改成「必須達到抗震設防的要求」。本條第3款「對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公共文化設施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建議改成「必須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因為汶川大地震,學校和醫院抗震設防的能力是非常低的。在第38條中,對於「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這包括了學校、醫院、商店等一些人員密集的建築工程,我認為在這一條的第5項後面應該增加一項,「國家財政對於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學校、醫院的抗震設防給予必要的支持」。因為在我們國家的整個經濟建設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機關、權力機構的建築,比學校、醫院要好得多。特別是在一些邊遠的鄉村學校,以及職業學院,他們的抗震設防能力是比較低的,我認為在國家財政中給予這些學校、醫院一些財力上的支持是必要的,使他們能夠達到抗震減災的水平。
倪嶽峰委員說,建議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將小學設置為地震應急避難所。一是可以依法直接提高小學建築的防震等級;二是小學的分布十分適合對防震減災應急避難的區域性要求;三是在抗震救災中,社會最關心的小學生群體處於最安全的部位,減輕了抗震救災的工作難度;四是把小學設置成應急避難所,可以在對其進行規劃和建設時,一併提高其防範洪澇、火災等其他災害的能力。
江亦曼(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說,第43條提到了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提到了新聞媒體、學校,我認為這裡還應該有鼓勵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向公眾進行防震減災及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因為社會力量具有很強的力量進行群眾防災救險工作的宣傳和普及。
宋法棠委員說,第43條「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地震知識的宣傳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汶川地震發生以後,有的學校學生基本上沒有傷亡,除了建築設防比較好以外,很重要的就是平時對學生進行地震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有較好的地震預防知識和能力。但是要把它納入教學內容,文字上要考慮。建議改為納入教育方面的內容。如果納入教學內容就要上課堂。我建議改為「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這個教育不一定放在課堂上,可以放在課外活動上進行。這樣改就活一點。
周玉清委員說,草案第38條,列舉了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鑑定的五個方面,我建議增加一項,即「(六)其他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鑑定的建設工程」。因為列舉的五個方面不一定能包括所有的情況。草案第39條第二款,「國家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給予必要支持」,容易使人理解為所有農民建房國家都要補錢,需要在「給予必要支持」前加限制詞。
馬福海委員說,第4章「災害預防」中關於抗震設防方面的規定,建議對生態移民、災後重建等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工程,在抗震設防方面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同時對農牧民個人投資建房的,應該通過法制宣傳、政府補貼等方式鼓勵支持農牧民積極建設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放心房」。
傅勇林(全國人大代表)說,第35條第3款「對學校、醫院……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的抗震設防要求……」建議最好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第43條第3款「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建議改為「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救援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楊邦傑委員說,第39條第2款「國家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給予必要支持。」這一條要有具體的實施內容。現在講的都是城市的內容,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鎮公共設施只是給予必要的支持,這樣城市和農村對比太強烈,前面對於城市寫的都是「必須」,對於農村只是「給予必要支持」,農村公共設施應與城市同等重視。
袁駟委員說,第35條第1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這一款很明確。實際上,如果抗震設防要求規定得都很到位、很具體,第35條只有這一款就可以了。由於第34條中抗震設防要求規定比較籠統,那麼就出來了第2款、第3款,特別是第3款規定,「對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公共文化設施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應該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這款規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是表述不夠明確,也不易實施,「按照高於…」,高於多少就算高於?多加幾根鋼筋,提高了混凝土標號,就算高於了?這樣規定不行,要有標準,要對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等建設工程提出更高的抗震設防要求。怎麼算「高於」應該體現在抗震設防的要求上,而不是留給工程建設單位去把握。所以是否可以考慮在第34條中對學校、醫院、商場等建設工程規定更高的抗震設防要求作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抗震設防要求提高了,就會體現在工程建設標準裡,建設單位按照標準、按照要求去設計、去施工就可以了。
蔣莊德委員說,第43條第1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與互救能力。」給人感覺這裡只是對縣、鄉、鎮的要求,工廠、機關、居民區、學校等也都應該增加抗震救災的知識教育,不能只是針對縣、鄉、鎮。第43條第3款規定:「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建議改為「教育部門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範疇,增加有關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郝益東委員說,防震減災法,預防是主要的,減災是核心。現在地震預報做不到,但是預防我們完全可以做到,所以要把災害預防的工作做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預防工作很重要的手段是地震主管部門要管住建築,但現狀是管不住,地震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和設防標準,往往在實踐中不被採納,所以關鍵問題還是法律要規定得可操作性強。我們現在正處於大建設時期,很多建築物都是改革開放後建設的,今後建得將會更多,因為我們的經濟社會在發展,城鎮化在加速,民生在加速改善。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做好建築物的防震工作是這部法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但是現在的草案一共30多頁,預防的內容只有3頁。做好預防工作,從建築物的選址、規劃、設計、審查以及建築過程中的監理一直到最後的驗收、交付使用全方位都管住了,我認為預防工作就做好了。
李惠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說,防震減災工作,現在大家都感覺到地震預報,特別是短期預報是世界性難題,預報起來非常困難,準確性也比較差。所以防震減災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做好抗震設防工作,特別是提高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能力,這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根本途徑。既然現實情況是這樣,所以草案專門有一章(第4章)講地震災害的預防,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這一章篇幅比較少,要從根本上提高防震減災工作的水平,要進一步加大地震預防工作的分量。比如第36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小區劃圖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我覺得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國有地震烈度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但是範圍太廣。建議這條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儘早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以後新建的建築物就可以按照更詳細、更具體的小區劃圖來進行抗震設防了。草案中說了很多規劃、預報、救援、監管等方面的內容,包括後面的法律責任,但是抗震設防的依據都沒有明確,責任也很難落到實處,所以在抗震設防具體工作上,法律草案中部分應該進一步加強。
烏日圖委員說,第一,國際上對地震的防和測有兩種思路,一種是投入大量的技術手段用在監測,希望能夠準確地提前預報;另一種是預防。目前的主流觀點是,現在技術水平還達不到準確監測,因此,最主要的、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預防。現在第4章「地震災害預防」共有11條內容,我認為這部分內容還應該加強。第二,汶川發生了特大地震災害,但在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財政迅速籌集大量資金,動員社會方方面面的救助力量,成效是顯著的,也只有中國能做到,應該充分肯定。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實還有一種機制也是很有利於這種自然災害預防的,這就是很多國家建立的巨災保險制度。財經委在今年年初的低溫雨雪冰凍之後就開始搞這個課題。巨災主要是指地震、洪水、颱風等,這些災害有別於一般的自然災害,區別就在於它的規模很大,損失很重。據我們的課題研究,現在世界上一些地震頻發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加州、日本、墨西哥,還有我們國家的臺灣地區,都很早就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還有法國、挪威、紐西蘭等國家,也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其中主要是針對地震。外國的地震保險,不僅是解決了受害以後投保的災民的損失補償,更多的是起到了促進災害的預防,是通過市場的機制、保險的機制來促進災害的預防,同時也有災後損失的補償。由於保險制度是運用一般保險的機制,起到了分散風險的作用,同時,也有一套成熟的技術,有利於合理地定損和賠償,資金的使用效率也高。我認為應該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險制度,逐步形成政府政策和公共財產收入與市場機制促進的地震防預機制等政府救助和保險補償相結合的保險機制。但是像地震這樣特殊的災害保險,它不同於一般的保險,應是一種政府支持下建立起來的保險制度,這在很多國家都有現成的、實施多年的經驗,希望這部法律在修改過程中再進一步作研究。草案中第44條有一句話:「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保險。」目前我們的地震災害保險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呢?商業保險公司經辦這種保險,但主要是作為火災保險的附加險,但這項業務由於保費高,又沒有國家的支持,所以出現了萎縮。就在前幾天,中國保監會剛剛在北京召開了巨災保險的國際研討會,專門研究這個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很關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工作。建議在草案的修改過程中研究這方面的問題,充實這方面的內容。
南振中委員說,建議將第35條條第2款修改為「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學校、醫院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估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同時刪去第3款中「學校、醫院」幾個字。
鄒萍委員說,建議提高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設防標準,將縣級以上人民醫院的新建工程納入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將學校的設防標準高於同地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設防標準,建議加大「三網一員」(即地震宏觀監測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和防震減災助理員)體系建設和經費保障力度,明確提出建立防震減災工作體系的要求,以解決市、縣長期存在機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楊邦傑委員說,第38條第4款「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公共文化設施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應加上「供水供電設施」。地震中,受損最大的應該是住宅,目前草案沒有談到住宅。根據我們的調查,現在爭論最大的也是住宅區的問題,住宅區到底如何防震加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所以公共設施裡要增加「供水供電」的內容。
周家貴(全國人大代表)說,根據第35條、37條、39條的規定我歸納了一下,要強化對學校、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公共設施等人員密集建設工程災前控制,加強地震部門事前和全程的參與。草案第35條第3款中規定上述建築工程「應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而在第37條中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負全責」,同時在第93條中規定,「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還處以罰款,追究行政責任等,但是這些措施都沒有地震管理部門參與工程建設中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和檢查,沒有體現出抗震設防的事前控制性。
姜福堂委員說,在上次會上曾討論過抗震救災,但我認為防震的主要問題是建築問題,其他的問題都應該講到。地殼變動是正常現象,但是在我們建築基礎上地震,使我們遭受了毀滅性的破壞。因此建築問題,從建築理念、建築材料、建築方法、建築地點四個問題都要考慮。建築既要考慮到住人,也要考慮到地震。另外,人住的地方不是越大越好,足夠保證人的生存、生活就很好。我認為建築材料要改變,不要考慮過去的舊模式。為什麼日本地震很多,但抗震好一些?就是因為日本的建築好。
陳佳貴委員說,對於特殊的地震多發地區和容易產生重大地震的斷裂帶地區,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日本是一個地震多發國家,他們的防範工作做得非常好。我們雖然不可能使全國都達到他們的標準,但是對於地震多發區應該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要求。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以後,有些地方已經在落實這個問題,漢王鎮有一個工廠就增加了這樣的設施。因此建議對這方面的問題,在草案中加以規定。
呂薇委員說,第37條當中規定了建築建設過程中的責任,主要是講建設過程中的責任。我認為應該是全壽命期的責任,應該明確是在壽命期中可追溯的責任。比如,如果是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造成在地震中不應該出現的倒塌,是不是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沒有講清楚。
姚建年委員說,與其把重點放在預報、預測上,不如把重點放在預防上,這也是國際上目前做得比較多的方法。地震預報不了,但是把房子建得牢固,七、八級地震都倒不了,這是目前主要的思路。所以,我們首先要把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第40條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防震減災的需要。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求,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日本的地震比較多,日本有明確的法律,把學校、體育館、醫院等場所明確規定為地震避難場所,所以我建議我們也把這一內容明確加在「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後面,將「學校、醫院、劇場、體育館等重要建築物建設成為具有緊急避難功能的場所」,有了具體的內容,實施起來才有保障。
李重庵委員說,第43條第1款,這裡講到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的自救與互救能力。」可不可以明確要求每年都搞一次宣傳教育演練。建議國務院規定以後每年5月12日或者唐山地震的日子,作為「全國防震減災教育日」,以後每年這個時候都進行防震減災知識的教育和自救、互救的演練,每年都堅持,若干年以後,才能達到效果。二是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做這些宣傳活動,對象、範圍有一個明確的要求,可以規定這個宣傳教育要讓每一個公民都知道這些基本知識。我建議在第43條第1款中再規定得具體一點,規定每年都進行宣傳,另外就是對每個公民都進行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