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14歲的男童小東騎行電動車,在南京江寧寧句線松山北路向東行駛時,被一輛逆向行駛來的摩託車撞倒。事故造成小東的電動車受損,小東多處軟組織挫傷。
不過,南京江寧交警大隊淳化中隊事故民警在詳細了解了事故的原因後,根據現場及相關證據,判定逆行的摩託車車主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尚未成年的小東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認定,小東的父母不樂意了,當即撥打了「12345」投訴交警定責不規範,明明是對方逆行,怎麼自己的孩子還要擔責?
接到投訴後,江寧淳化交警中隊的民警聯繫到小東的母親張女士,告知她小東現在14周歲,他騎電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路》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必須年滿16周歲之規定,所以小東須承擔責任。張女士疑惑地問,孩子身後有成年人跟著也不行嗎?民警解釋道,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有無成年人在場,只要未滿16周歲,就不能騎電動車。
警方提醒: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不僅要做到自身守法,更要教導孩子知法、懂法、守法,這既是對自己家庭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的保護。
【來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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