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1016期:借錢不還,會構成詐騙罪嗎?

2020-09-03 烏拉特中旗司法局

案情簡介

鄒某開了一家酒店,為了酒店的發展,便向他人借了高利貸,不幸酒店經營不善,逐漸資不抵債。為了還貸,鄒某虛構了投資礦產、投資連鎖快餐、投資超市、銀行歸還貸款等理由,隱瞞了個人和酒店真實財務狀況,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從張某等23人手中獲得借款70萬元,並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歸還所借高利貸本息,致使張某等人提供的借款,均得不到償還。

鄒某隱瞞真相,以高利息為誘餌向他們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以案釋法

本案中,鄒某為了填補高利貸黑洞,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張某等人提出借款請求,鄒某在客觀上已明知,向張某等人所借的款項不能歸還,其存在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

因此鄒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貸款人在面臨高額利息誘惑的時候,不能僅靠借款人所表現出的「具有償還能力」的外觀,就將貸款借出,應當仔細了解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借款目的等方面因素,進而決定是否給予借款。同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或者擔保,在雙方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無能力進行償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或者起訴保證人的方式,減少因借款人不能清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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