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並全部用於償還欠帳和賭博,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
【案情】
公訴機關: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小兵。
2012年9月,羅小兵結識了李興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羅小兵虛構自己在重慶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興梅口頭提出借款。李興梅先後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小兵。至案發前,羅小兵歸還李興梅27.6萬元,其餘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和賭博。
【審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小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羅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羅小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與李興梅之間是借貸關係,不構成犯罪。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額外債,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在重慶做工程差錢的事實,並以高利息為誘餌,使李興梅誤認為羅小兵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萬元交由羅小兵使用。羅小兵在騙得資金後,除極少部分歸還被害人外,將其餘資金全部用於償債、賭博和日常開銷,未對所藉資金進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資,導致無法歸還。羅小兵與李興梅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係,但實質上羅小兵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巨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評析】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為什麼說羅小兵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就本案而言,羅小兵雖然以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借」款,並且還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
首先,羅小兵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羅小兵在借款時本人已經負債纍纍,又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根本不具有償還能力。而羅小兵在獲得了二百多萬元的借款後,全部用於償還欠債和賭博,這些用途不可能產生收利,必然導致資金無法收回,說明其借錢時根本沒有還錢的打算和規劃,主觀上是想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進行使用,雖然其間有少量歸還利息和本金的行為,也只是其為了掩蓋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時發現,故羅小兵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其次,羅小兵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羅小兵向被害人虛構了其在重慶有工程的事實,並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將兩百多萬元的資金「借給」他。被害人正是因為受到羅小兵虛構事實的欺騙,產生羅小兵有正當的投資途徑,能夠獲利並及時收回借款的錯誤認識,才甘冒違法犯罪的風險挪用公共財產給羅小兵使用。如果羅小兵將資金的真實用途告知被害人,顯然被害人是不會將公款借給羅小兵用於還帳、賭博。因此,羅小兵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最後,羅小兵的行為造成了204.31萬元的財物無法追回,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公私財物造成了重大損失,後果嚴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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