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百姓生活|家長被隔離,孩子無人照料怎麼辦?

2020-09-13 沿江檢察

今年1月底,一則《家人被隔離,17歲腦癱兒獨自在家6天死亡》的新聞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震動。公眾為年輕生命逝去感到惋惜的同時,也陷入深思:疫情期間,誰能幫助監護缺失的兒童及家庭渡過難關呢?而這個問題在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明確答案。

   「民法典總則編第二章第二節用14個條文規定了監護制度,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就有10個,其目的在於補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短板』,為未成年人成長護好航。」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張勇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張勇利說:「民法典回應了百姓的關切,明確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就意味著,如果因緊急情況發生監護缺位,可能導致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遭受侵害或處於危險境地的,國家會使用公權力保護好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都有責任去照料好他們的生活,否則就是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勇利解釋道。


   「民法典確立了以家庭、社會和國家為一體的多元監護格局。」張勇利說,民法典以父母作為主要監護人的家庭監護為基礎,以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社會監護為補充,以民政部門等公職部門作為監護人的國家監護為兜底,「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監護的國家幹預,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確保未成年人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作為亮點規定之一,民法典監護類型更具多樣性。」張勇利介紹道,民法典第29條、第30條、第34條分別規定了遺囑監護、協議監護和臨時監護。值得注意的是,遺囑監護的主要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被監護人的父母在設定遺囑監護時必須具有監護人資格,如果其監護資格已被取消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監護資格喪失,則不能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必須要取得被指定監護人的同意。如果被指定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或者能力等發生重大改變,出現不適宜再繼續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應當及時依法變更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在父母具有監護資格和能力的情況下,不得對未成年人協議監護,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能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協議監護。


  據介紹,除了常規時期的監護,民法典還特別規定了發生疫情等重大突發緊急事件時對未成年人的臨時生活照料等監護措施,以及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主體、撤銷情形、撤銷的後果和恢復程序,同時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措施,確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實現無縫銜接。


  「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這一環節從未缺位。」作為一名民事檢察人員,張勇利表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履行監督職責,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法律監督,以對監護人的監督為重點,保護未成年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檢察機關要積極協調教育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等建立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具體實施,強化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避免出現未成年人陷入無人監管的危險狀態。檢察機關也應適時提前介入未成年人監護權糾紛,通過民事檢察監督,加快解決未成年人監護權糾紛的進程,通過檢察建議及抗訴等手段,督促規範法院正確開展未成年人監護權糾紛審判活動。


  張勇利還特別指出,應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監護公益訴訟檢察制度,「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未成年人監護公益訴訟,切實落實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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