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5: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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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監
護
人
失
聯
誰負責
疫情期間,一則「家人隔離17歲腦癱兒獨自在家6天死亡」的新聞引發熱議。
那麼像地震、洪澇災害中,監護人失聯,被監護人的權益又有誰來保障呢?對此,民法典做了相關規定。
法條連結:《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是根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經驗總結確定的新規則,立法目的是對弱者群體的一種人道主義關懷,規定了有關組織在突發事件中的責任,屬於社會保障性兜底措施,體現了中國民法典的人本主義價值追求。
要點
1、有關組織臨時照料義務的適用條件:
第一,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例如地震、疫情、洪澇災害等;
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例如因新冠肺炎的防控措施,對監護人採取隔離措施,使其無法對其子女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由於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因而使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無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難。
2、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組織,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對被監護人負有的生活照料義務,是以上組織的法定義務,且必須履行。
3、該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習近平總書記對此也作出了重要指示「對因疫情在家隔離的孤寡老人、困難兒童、重病重殘人員等群體,要加強走訪探視和必要幫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的指示精神,民政部發出關於做好監護缺失兒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召開全國民政「一老一小」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要求各地將民政「一老一小」服務機構作為重點防控單位納入本地區聯防聯控機制,堅決遏制疫情聚集式暴發,切實保障服務對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暖心瞬間:一家五口先後被確診,一對不滿十歲的兄妹留在家裡進行隔離觀察,這時7位愛心志願者報名成為他們的「臨時媽媽」。
END
撰稿:劉 瑞(實習)
原標題:《民法典|監護人「失聯」?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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