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糊塗」之前先選定監護人!看民法典如何保護老年...

2020-12-13 青海普法

民法典

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於廣大老年人來講,這部法律更是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從完善意定監護制度、增設居住權規定,到尊重個性化繼承,擴大遺贈扶養範圍,《民法典》將老年人的權益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01 意定監護免除後顧之憂

「糊塗」之前先選定監護人

/實際案例

家住北京西城區的劉大媽出身書香門第,父母留下了共計48件文物、名人字畫等價值不菲的遺產一直沒有分割。為了繼承這些遺產,劉大媽將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

法院經核實後發現,劉大媽患有老年痴呆,意識不清,現在跟著兒子一起生活。劉大媽的老伴兒去世的早,在誰來擔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參與繼承訴訟的問題上,一兒一女爭得面紅耳赤。

案件審理陷入僵局,劉大媽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維護。後經過劉大媽兒女的申請,法院宣告劉大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實際情況指定兒子為劉大媽的監護人。兒子藉此身份代表劉大媽參與訴訟,才讓劉大媽依法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頗費了一番周折。

/ 民法典解說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馬德天法官說,《民法典》的這一規定,進一步確立了意定監護制度。老年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可以指定一個自己更信得過的人或者組織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和行使權利等。一旦出現失能的情況,通過監護協議即可直接確定監護人,提前消除了近親屬之間的爭議,可以及時維護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02 錄像、列印遺囑都被確認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最高

/實際案例

隋大爺與李大媽共有四個子女。隋大爺早在十幾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幾年前,李大媽生病住院期間,考慮到小女兒多年來對自己悉心照料,就在兩位單位退休同事的見證下,通過錄像的方式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房產留給小女兒。李大媽去世後,其他子女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要求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房屋。

在另一起案例中,周大爺夫婦生前訂立的一份列印遺囑,雖然有周大爺捺印和妻子的親筆籤名,但還是招致沒有獲得遺產的子女的異議,認為列印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 民法典解說

馬德天法官介紹說,我國現行《繼承法》中規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但並未規定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現實生活中,繼承人常常為此發生糾紛。

《民法典》根據現實生活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錄音、錄像和列印技術手段在人們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實,對遺囑的法定形式進行了擴充,明確了錄像、列印遺囑的法律效力,對錄像、列印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體規範。今後,老年人立遺囑時,又有了更多的技術手段選擇,為固定遺囑內容,確定老年人真實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還將現行法律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則刪除,明確按照遺囑的時間順序確定遺囑效力,即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由此解決了被繼承人曾訂立了公證遺囑,在去世前想修改遺囑,而身體狀況卻不允許再做公證遺囑,就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遺產的問題,充分尊重和保護老人的意願。

03 擴大代位繼承範圍

儘可能讓老人財產在家族內部流轉

/ 實際案例

劉老先生一生沒有婚娶,膝下也無子嗣。同胞哥哥幾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兒子逢年過節來拜望一下劉老先生。劉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後把自己的房產、存款等都留給唯一的侄子,可還沒來及寫份遺囑,劉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侄子想繼承劉老先生的遺產卻遇到了障礙。首先,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劉老先生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經故去,親哥哥也先於他去世,也就是說,劉老先生已經沒有法定繼承人。雖然繼承法中有代位繼承的制度,但僅規定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一種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能代位繼承。在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情況下,劉老先生的遺產就將成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民法典解說

馬德天法官介紹說,《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繼承。「這一條款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目的是對老人的財產進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讓老人的財產在家族內部進行流轉繼承。」

來源: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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