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69歲的寇大爺與58歲童阿姨經人介紹認識後,簡單舉行了結婚儀式就開始同居生活。寇大爺依照當地習俗向童阿姨給付彩禮人民幣20000元。同居後的第三天,4月27日晚,倆人因性生活不和諧發生爭吵,寇大爺持拖把手把、痒痒撓毆打童阿姨。
事發後的第三天,4月30日8時許,倆人再次因性生活問題發生口角,寇大爺對童阿姨拳腳相加,童阿姨從家裡逃出後,寇大爺追出繼續對童阿姨的腹部、腰部、背部拳打腳踢,同時用布鞋底扇打、暴力拖拽撕扯童阿姨,致童阿姨受傷。
經平涼市人民醫院診斷,被告雙側多發肋骨骨折。當天,童阿姨沒有再回到寇大爺家。
6月25日,童阿姨的人體損傷程度經法醫鑑定為輕傷二級。隨後,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檢察院以寇大爺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童阿姨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寇大爺自願賠付童阿姨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28000元。2020年3月20日,崆峒區人民法院判決寇大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十個月。
寇大爺在接到刑事判決書後,認為其與童阿姨結婚不到六天時間,就損失了五萬元(彩禮和賠償款之和),心裡憤憤不平,遂向法院提起了返還彩禮訴訟。
「我在原告寇大爺家裡生活了不到6天,就被寇大爺打斷了我的4根肋骨,現在憑什麼返還他的禮金?」崆峒區法院在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被告童阿姨某氣憤地答辯。
甘肅平涼崆峒區人民法院 鐵永清供稿《個案說法》
這位大爺
嘉賓:李小非
廣州律協婚姻家事法專委會主任
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專業律師
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主任
方弘:寇大爺的暴脾氣讓他賠了夫人又折兵,這2萬的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李小非律師:本案中有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彩禮的返還在法律意義上叫做婚約財產糾紛。寇大爺和童阿姨之間的問題,屬於同居期間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因此,這兩個法律關係是不一樣的。
如果按照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依據來看,這個錢應該是要得回來的。因為,所謂的彩禮,是有特定用途、特定目的給出去的錢。在我們國家有些地方,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給錢的目的就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特定的案件當中,男方給了錢,而最終婚沒有結,其實就是婚約沒有達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所收的財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方弘:本案中兩個人其實已經舉辦了婚禮儀式,還在一起同居了,也就是差領證這個環節,這樣也不行嗎?
李小非律師:對,這樣也不行。早些年的時候,我們國家有事實婚姻制度。但是這個制度早在《婚姻登記條例》修改之前就已經不再有了。實際上,在當下的法律關係中,結婚就必須要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只有登記領證這一個方式能夠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案件中的寇大爺和童阿姨,不管他們是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擺了酒,還是說事實上在一起共同居住,都不能夠因此判斷他們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
方弘:假設兩個人領證了,是不是彩禮錢就可以不用退了?
李小非律師:如果這兩個人領證了,那麼彩禮錢基本上就不用退了。但是,也不排除寇大爺會向法院去提請求的可能。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有一種與本案很相符的情形,就是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是婚姻關係持續的時間特別短。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形,法院在判斷彩禮要不要退以及退多少的時候,可能就會在考慮婚姻關係為什麼不能持續,為什麼持續了這麼短的時間就被迫終止了的後果當中,寇大爺有沒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的高低。法院應該據此去判斷應不應該退以及退多少彩禮。
方弘:童阿姨覺得自己很受委屈,她也不想和寇大爺提分手,但是寇大爺把她打到4根肋骨骨折,對她的傷害也是非常大的,像童阿姨這樣的遭遇,應該怎麼維權呢?
李小非律師:在目前中國的法律環境之下,能夠完全意義上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婚姻關係。像本案中大爺和大媽的這種同居關係,有可能童阿姨付出的代價不光是要退還彩禮錢。必須要提醒大家,無論是身份關係的保護,還是財產利益的保護,對於同居關係當中相對弱勢的一方來講都是不利的。舉個例子,同居關係在身份上,也許能以老公老婆相稱,但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伴侶,關於夫妻之間的很多身份權利是享受不到的。
其次,在同居期間對於財產的保護,比如兩個人只是同居了一段時間,相比起兩個人結婚了一段時間,在財產上的保護也完全不是一個量級的。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結婚以後如果沒有相反約定的話,一般來講遵循夫妻財產共有制,不管結婚時間的長短,從結婚領證的那天開始,男方賺的錢和女方賺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都可以主張分割。但如果僅僅是同居關係,法律上就沒有這個層面的保護了。
所以,大家在考慮自己跟對方到底要建立什麼關係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要明白同居關係的意義和結婚的意義,更要避免出現是奔著結婚去的,但實際在法律上只承認是同居關係,這是最糟糕的一種情況。
方弘:所以,大家一定要有這方面的法律意識,法律上承認的結婚就是要領證,沒有這個證,無論有什麼樣的儀式,即便孩子都出生了,也不是婚姻。就像本案當中的童阿姨,如果她已經領了證的話,除了可以索要寇大爺對她這種傷害的賠償以外,她和寇大爺的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分得一半,這樣對她的保護就顯得更加牢靠了。寇大爺對童阿姨的家庭暴力已經不止一次了,如果第一次的時候童阿姨就能很好的用一些方式方法保護自己,可能到第二次就不會出現4根肋骨骨折這樣的嚴重後果了。
李小非律師:對。遇到家庭暴力,第一時間對於家庭暴力的識別和阻斷是非常重要的。老百姓經常會說一句話,「家庭暴力只有第一次和第一百次的區別」。家庭暴力的行為一旦發生,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就是對方不是因為什麼特定情形才打人的。如果受害方第一次的態度表現出容忍、原諒或者沒有表現出很強烈的反抗狀態及時遏制和制止的話,也許第一次並不是很嚴重或者是看起來由於特定事件才激發的暴力行為。那麼,今後一定會頻繁得發生。
因為,這是基於暴力行為自身的特點,並不是說受害者有沒有做錯什麼事情,有沒有激怒對方,不是這樣的邏輯。所以,對家庭暴力,我們要有一個清晰的、科學的知識。
其次,暴力發生之後首先要自救,先維護自己的安全,比如說現在對方的行為沒有辦法停止,我們還處在暴力的危險之下,就要趕緊讓自己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去,同時抓緊時間求助,可以報警,可以給親屬打電話,可以找身邊的人呼救,有很多的方式。這裡最提倡的方式就是報警,因為從現實的效果來看:
第一,警方是最權威的,報警以後基本上在整個城市的範圍之內,受害者短時間內就能夠得到幫助;
第二,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人民警察有處置家庭暴力的法定義務,這是他們的職權,遇到家暴的事情就必須要出警,必須要做相應的處置,這是找到了合適的對象去求助;
第三,警方處置家暴有一些非常好的手段,比如說可以制止暴力,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出具家庭暴力的告誡書,大量的調查和研究表明,告誡書對於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是非常有效的。告誡書是警方給施暴者的一個書面警告,大致內容就是打人的行為是不對的,如果再打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法律規定的內容,就是這樣一個非常簡單的司法文書。
法律文書發出去之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遏制施暴者的行為,另一方面就是我們國家的《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的告誡書,在受害者保障自己權利的時候,不管是像童阿姨一樣去報警,或者是向有關部門比如法院申請賠償,即便是跟對方調解,都可以用家庭暴力的告誡書來主張家暴行為的存在。它是一個家暴存在的有力證據。在婚姻案件當中,假如對方不承認打人,或者說這個行為是雙方打架什麼的,碰到這種情況的話,手中有家庭暴力的告誡書,法院就可以據此來認定家暴行為的存在。
法院判決:崆峒區人民法院對寇大爺訴童阿姨返還彩禮訴訟開庭審理後認為,彩禮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由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錢款。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寇大爺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應予以支持。鑑於寇大爺對童阿姨實施家庭暴力,並對童阿姨造成了嚴重後果,故責令童阿姨返還寇大爺5000元。
方弘:寇大爺已經69歲了,人生大半輩子都走過來了,遇事還是卻仍然沒有克制和涵養。可以預測,要想再找個伴,這種暴脾氣誰都受不了。歷經大半生,歲月並沒有讓寇大爺沉澱下成熟和淡然。如果寇大爺並不能在這件事情上吸取教訓,那麼寇大爺的晚年幸福也著實讓人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