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連嬌/漫畫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共7編1260條,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迄今為止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和我們每個人有著怎樣的關係?由東莞市司法局、市普法辦、市律師協會等聯合推出的「身邊的民法典」欄目第二期,邀請資深法律界人士,為大家解讀《民法典》。
解讀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的問題,在《民法典》第九章及第十章。東莞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東莞市律師協會宣傳委員會委員、廣東騰銳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杜冠傑律師說,訴訟時效與期間計算是相對比較專業的法律術語。舉個大家經常遇到的例子,張三拿著三年前的借條去起訴李四,可惜被法院以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了,張三這張借條成為一紙空文。所以,訴訟時效就是權利人在超過三年的期間不行使權利將會失去法院勝訴的支持。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制裁怠於行使權利之人,不能讓自己的權利一直處於睡眠的狀態。法律賦予義務人行使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權,也是從另一方面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身的權利。法律這樣規定是要求大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讓權利躺著睡覺。
訴訟時效為多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是兩年或者一年,現在都統一修改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已作明確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還有幾種特殊時效的規定,比如環境汙染損害賠償:3年(《環境保護法》第66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4年;人壽保險金:5年;勞動仲裁:1年。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杜冠傑律師表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同時,假若權利人不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民法典也規定了自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法院也是不予保護的。民法典關於起算點新增一個「義務人」為必要條件,義務人也就是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務人,可視為訴訟時效並未開始計算。例如張三走路的時候被狗咬了,但是張三不知道這隻狗是誰家的,也就是不知道誰是賠償醫藥費的義務人。對此法律規定,在張三知道這隻狗的飼養人的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是,如果超過了20年也沒發現這隻狗的飼養人,張三的訴訟請求也是過了訴訟時效。
民法典還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情況,第一種關於分期履行的: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第二種關於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民法典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在年滿18歲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自身權益維護的弱勢,在未成年時候不太了解法律和如何維護自己權利,特別用年齡來明確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
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譬如,小王今年12歲,他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爸爸老王,小王繼承了他叔叔100萬元遺產,交由老王代為保管,但是老王炒股把錢虧了。小王到了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三年內,可以起訴他爸爸老王,要求歸還100萬元。
擔保機制是社會信用機制的重要一環
擔保自古以來都是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關於擔保的法律也不斷完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現施行的《擔保法》《物權法》也隨之廢止。對於擔保的問題,民法典從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抵押權的設立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以更適應現代社會的交易。
廣東省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東莞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信而立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陽朝鋒律師說,擔保物權、佔有分別規定於民法典物權編第四分編(第386條至第457條)、第五分編(第458條至第462條)。擔保物權適用的依據主要是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2021年1月起正式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先來看兩個案例:小王是做生意的,3月份找小張借20萬元周轉,小王用自己的一部小汽車做擔保,車實際交給小張控制。6月份小王又找小李借10萬元周轉,也籤協議用同一部小汽車做擔保,小李為確保可靠,讓小王帶好車輛證件一起到車管所辦理了抵押擔保登記,作為這10萬元的借款擔保。第二年,約定的借款到期,小王還不起小張和小李的錢,只能拍賣這輛車還款,請問賣車款是優先還小張,還是小李?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所以從本案的情況來看,車交付小張在先,賣車款應是優先還小張。這裡可能跟我們很多人的認知有所不同,我們需要注意理解車輛實際交付也是一種公示方式,與登記這種公示方式無效力高下之分。由於交付公示在先,所以小張優先獲得清償。
再假若小張的錢還清了,車重新返還給了小王,只剩下小李的錢沒還,後來這車出現質量問題,小王送到汽修廠修理,修理費2萬元。因小王沒錢給,汽修廠不肯將這車還給小王,要用來賣掉抵債。這車賣掉的款項,如果不足以付清小李的10萬元借款和修理廠的2萬元修理費,那應優先付給誰?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這種情況下賣車款應優先清償修理費。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亦可行使。而且考慮到留置權人債權的緊迫性、直接性和主觀上不可能要求留置權人去了解動產的抵押質押情況,所以規定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陽朝鋒律師表示,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所享有的為確保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設定的,就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從概念上來說,擔保物權有兩個關鍵,一個擔保,一個物權。擔保,就是擔保債權實現,比如擔保借款能還,擔保按時付貨款,擔保按約定做某種行為等。當這些債權自身不能實現,那債權人就用擔保物來抵,保證其權益。這個抵,一般就是拍賣、變賣擔保物,或協商以物抵債。這個是由債權人直接作用於這個擔保物上的,所以他是物權,不需要向債務人來請求拍賣這個物。所以這個權利是很強大的,在現實中作用很大,威力也很大。正因為如此,在我們百姓日常生活中就很常見。很多人或多或少都給人做過擔保,或要求別人提供過擔保。我們說的按揭貸款,就是擔保物權貸款的一種。即用房產抵押貸款。當還不起這個貸款債權時,就能用房產來擔保抵償。這樣就保證了大家的信用。擔保機制是社會信用機制的重要一環。
首席記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