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合同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2020-12-23 荊楚網

長江網10月10日訊(記者耿珊珊)國內普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調整為三年,那麼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業務在我國法律上有什麼特殊規定嗎?基於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業務的複雜性,我國民法典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使用特殊時效四年,比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多了整整一年。

甲公司準備開拓新業務,找銀行把公司股權做抵押,申請500萬元貸款。甲公司一方面擴大研發團隊,並與國際公司A公司籤署技術轉讓協議,另一方面組建了國際業務部,籤了國際產品銷售合同。因原材料的緊缺,甲公司陷入生產困難,國際買賣合同無法完成交貨義務,技術轉讓協議也被拖累導致違約,銀行的貸款也無法按期歸還。此時,甲公司和銀行、A公司發生糾紛,訴訟時效如何適用?

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湖北尚泰律師事務所李陽律師表示,民法典只規定了訴訟時效,至於何時起算則交由其他法條統一規定,刪除了「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避免重複規定。

本條適用範圍僅限「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時間是四年,這是因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業務逐年增加,相對其他業務來說還比較複雜,舉證維權也需要更多時間,所以訴訟時效適當延長,比較合乎常理。

本案中,甲公司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屬於國內普通民事訴訟,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而甲公司與國際公司的銷售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適用特殊訴訟時效,適用四年的規定。

【法律小貼士】公司無權對訴訟時效做出約定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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