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1 14:00:3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渠慎坤
摘要:學者對於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的性質以及對於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和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都是理論上較為爭議和實踐中較為棘手的問題。本文試對保證期間的性質及其與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入手,深入對兩者進行研究,以期對該主題有更深層次的了解。
關鍵詞:保證期間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特殊期間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與性質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保證期間,也稱「保證責任的期限」,我國法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保證規定》當中。作為理論上最富爭議而實踐中又最為棘手的問題,從保證期間概念的界定開始就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從《擔保法》關於保證期間的規定來看,可以將保證期間界定為: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如果債權人不依法定方式行為,則保證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即免除保證責任。所謂法定方式行為,就一般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就連帶責任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對於保證期間的性質,學術理論與實務上有不同的觀點。主要的為訴訟時效說、除斥期間說、特殊期間說三種。
1、訴訟時效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從本質上說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它應當屬於訴訟時效中的特別訴訟時效的一種,可以稱為保證訴訟時效或保證時效。此種觀點的主要理由為:(1)保證期間具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該期間同訴訟時效一樣,確定了義務人承擔義務的期限,具有積極效力以及消極效力。而且在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自願承擔原債務,債權人有權接受。因此,保證期間具有與訴訟時效完全相同的效力;(2)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相同。訴訟時效自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之日起算,對於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自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算。而保證期間的起算也是自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起算。
2、除斥期間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的性質絕非訴訟時效,而是除斥期間。主要理由在於:(1)儘管《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了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但是不能因此認為保證期間就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但是保證期間原則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2)依據《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保證期間是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效力存續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而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只是義務人享有相應的抗辯權而已,因此保證期間完全符合除斥期間的特點;(3)除斥期間原則上雖然應當是法定的,但絕非排斥當事人的約定。我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於解除權除斥期間的約定,因此,對於這點而言,保證期間更符合除斥期間的性質。
3、特殊期間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而是一種具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價值的,能夠產生消滅債權本題效力的特殊期間。(4)
保證期間絕非訴訟時效期間。兩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其一,保證期間允許約定,而訴訟時效期間卻絕對不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其二,如果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一直沒有向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且保證債務也未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改為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則保證債權就徹底消滅。但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只是義務人享有了時效抗辯權。其三,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法律後果,但是訴訟時效卻可以中止、中斷以及延長。
保證期間也不是除斥期間,因為二者也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差異:其一,保證期間允許約定,而在除斥期間種除解除權之外的均不可約定。其二,保證期間內只要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而保證人無抗辯權可行使時,保證期間就被訴訟時效取代,但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問題。
對於保證期間的性質,筆者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即該期間屬於一種特殊的期間。原因主要在於保證期間不能被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所包容,其具有自身的特點,因此以特殊期間來界定比較恰當。
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一)普通的起算點
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那麼除非當事人此種約定的保證期間存在《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開始日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即便該開始日早於主債務人的履行期屆滿日也無關緊要。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屬於《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情形,那麼就應當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即《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與第26條第1款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此外,當保證合同成立之時,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即此時債務人已經處於債務不履行階段,保證期間的起算點顯然不可能再從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應當從保證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點
1、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當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或雖有對履行期限的約定但是該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保證期間從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主合同預期違約時保證期間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建立了我國的預期違約制度。該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界定來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無論該不履行債務是發生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還是之後。
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關係
依據《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內按照法定的方式行為,則此時保證期間就由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取而代之。依據保證方式的不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
首先,對於一般保證,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針對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的派決或者申請進行的仲裁的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次,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由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兩年。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法定的中止、中斷的事由當然會引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問題是,由於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債務是從債務,因此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是否會引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
1、一般保證
依據《擔保法解釋》中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顯然,這些規定是以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皆已起算為前提的。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起算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不可能會出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問題出在一般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出訴訟的判決或者申請仲裁的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提出了訴訟或者申請了仲裁,此時發生的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仍然沒有開始計算。進一步說,債權人已經獲得了針對主債務人的生效判決與仲裁裁決,雖然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但是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不存在重新起算的問題了。由此可見,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在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後不會發生重新起算的問題,自然也不會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從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不可能因此發生中止、中斷。此條文實際上沒有任何適用的可能性,是一紙具文。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因此,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既要求債務人又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那麼一方面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另一方面保證期間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當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皆在進行過程中時,如果發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顯然有違保證擔保之目的保證擔保之目的,因此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中止。
關於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關係,擔保法的規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鑑於保證合同具有相應的獨立性,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實,並不影響債權人向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因此不中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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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