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研究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8-04-21 14:00:3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渠慎坤

  摘要:學者對於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的性質以及對於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和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都是理論上較為爭議和實踐中較為棘手的問題。本文試對保證期間的性質及其與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入手,深入對兩者進行研究,以期對該主題有更深層次的了解。

  關鍵詞:保證期間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特殊期間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與性質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保證期間,也稱「保證責任的期限」,我國法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保證規定》當中。作為理論上最富爭議而實踐中又最為棘手的問題,從保證期間概念的界定開始就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從《擔保法》關於保證期間的規定來看,可以將保證期間界定為: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如果債權人不依法定方式行為,則保證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即免除保證責任。所謂法定方式行為,就一般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就連帶責任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對於保證期間的性質,學術理論與實務上有不同的觀點。主要的為訴訟時效說、除斥期間說、特殊期間說三種。

  1、訴訟時效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從本質上說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它應當屬於訴訟時效中的特別訴訟時效的一種,可以稱為保證訴訟時效或保證時效。此種觀點的主要理由為:(1)保證期間具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該期間同訴訟時效一樣,確定了義務人承擔義務的期限,具有積極效力以及消極效力。而且在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自願承擔原債務,債權人有權接受。因此,保證期間具有與訴訟時效完全相同的效力;(2)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相同。訴訟時效自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之日起算,對於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自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算。而保證期間的起算也是自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起算。

  2、除斥期間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的性質絕非訴訟時效,而是除斥期間。主要理由在於:(1)儘管《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了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但是不能因此認為保證期間就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但是保證期間原則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2)依據《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保證期間是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效力存續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而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只是義務人享有相應的抗辯權而已,因此保證期間完全符合除斥期間的特點;(3)除斥期間原則上雖然應當是法定的,但絕非排斥當事人的約定。我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於解除權除斥期間的約定,因此,對於這點而言,保證期間更符合除斥期間的性質。

  3、特殊期間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而是一種具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價值的,能夠產生消滅債權本題效力的特殊期間。(4)

  保證期間絕非訴訟時效期間。兩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其一,保證期間允許約定,而訴訟時效期間卻絕對不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其二,如果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一直沒有向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且保證債務也未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改為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則保證債權就徹底消滅。但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只是義務人享有了時效抗辯權。其三,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法律後果,但是訴訟時效卻可以中止、中斷以及延長。

  保證期間也不是除斥期間,因為二者也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差異:其一,保證期間允許約定,而在除斥期間種除解除權之外的均不可約定。其二,保證期間內只要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而保證人無抗辯權可行使時,保證期間就被訴訟時效取代,但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問題。

  對於保證期間的性質,筆者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即該期間屬於一種特殊的期間。原因主要在於保證期間不能被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所包容,其具有自身的特點,因此以特殊期間來界定比較恰當。

  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一)普通的起算點

  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那麼除非當事人此種約定的保證期間存在《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開始日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即便該開始日早於主債務人的履行期屆滿日也無關緊要。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屬於《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情形,那麼就應當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即《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與第26條第1款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此外,當保證合同成立之時,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即此時債務人已經處於債務不履行階段,保證期間的起算點顯然不可能再從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應當從保證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點

  1、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當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或雖有對履行期限的約定但是該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保證期間從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主合同預期違約時保證期間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建立了我國的預期違約制度。該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界定來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無論該不履行債務是發生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還是之後。

  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關係

  依據《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內按照法定的方式行為,則此時保證期間就由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取而代之。依據保證方式的不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

  首先,對於一般保證,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針對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的派決或者申請進行的仲裁的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次,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由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兩年。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法定的中止、中斷的事由當然會引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問題是,由於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債務是從債務,因此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是否會引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

  1、一般保證

  依據《擔保法解釋》中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顯然,這些規定是以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皆已起算為前提的。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起算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不可能會出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問題出在一般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出訴訟的判決或者申請仲裁的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提出了訴訟或者申請了仲裁,此時發生的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仍然沒有開始計算。進一步說,債權人已經獲得了針對主債務人的生效判決與仲裁裁決,雖然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但是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不存在重新起算的問題了。由此可見,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在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後不會發生重新起算的問題,自然也不會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從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不可能因此發生中止、中斷。此條文實際上沒有任何適用的可能性,是一紙具文。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因此,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既要求債務人又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那麼一方面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另一方面保證期間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當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皆在進行過程中時,如果發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顯然有違保證擔保之目的保證擔保之目的,因此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中止。

  關於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關係,擔保法的規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鑑於保證合同具有相應的獨立性,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實,並不影響債權人向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因此不中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啟江:《淺談保證期間》,載《政法論叢》1997年第6期

  3、楊潔、李潔:《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9期

  4、崔建遠:《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3年6月6日

  5、沈厚富:《保證期間的理解與適用》,載《法律適用》1999年第4期

  6、吳家友:《保證期間探究》,載《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作者單位: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探疑
    依據該條,一般保證從主債務糾紛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時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保證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提出要求時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這裡,有疑問的是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因為,根據《擔保法》11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仲裁或審判,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方承擔保證責任,此即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作了詳細的解釋。深入理解這些規定,對我們的審判實踐有重要的意義。一、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我們首先應當明確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後,權利歸於消滅。
  • 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分歧】  按照雙方約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證期間已過期,對於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存在兩種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一般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規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 《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二十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法定期限。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保證方式有所不同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相關司法解釋
    一、關於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解釋》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筆者認為以上解釋有幾點不妥。
  • 淺論保證合同中的三個「期間」
    「保證期間」、「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期間」三個概念,規制這三個期間的法律、司法解釋有《民法通則》、《擔保法》、《擔保法解釋》。二說除斥期間,此說認為保證期間的性質絕非訴訟時效,而是除斥期間。三說特殊期間,此說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而是一種具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價值的,能夠產生消滅債權本體效力的特殊期間。  筆者傾向於除斥期間說。理由如下,一、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存續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即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這一點與訴訟時效存在根本區別。
  • 保證有時效,過期應免責
    2016年11月8日,某銀行與某農戶籤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意給該農戶貸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並由農戶陶某提供擔保,擔保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借款到期後,債務未償還。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期為借款期滿後2年,也即到2019年11月7日就已到期。原告在2020年7月13日提起訴訟,過了擔保期限,故而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保證期間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2019年8月12日銀行在《甘肅法制報》上刊發貸款逾期催收公告的行為對擔保人發生效力。
  • 保證期間內如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分析如下:一、保證期間與擔保債權訴訟時效(以下簡稱保證時效)的關係。《擔保法》解釋第34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可見,保證期間和保證時效是銜接轉換的關係。
  • 債權人與保證人自願約定保證期間為五年,是否有效?
    為了確保李先生能按時還錢給我,我讓李先生找個保人,李先生找了吳先生做保人,我聽別人說保證也要有期限,我就想寫的時間長一點,就讓吳先生在借條上,寫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後五年,前幾天,我看電視,上面說訴訟時效是二年,我有些擔心,想諮詢一下,我和吳先生約定的保證期間五年是否有效?【律師意見】你好,你約定保證期間為10年是有效的。
  • 民事訴訟期間,如何利用訴訟時效,讓你的案件起死回生?
    今天分享兩個關於訴訟時效的案例。案例:張三借給李四100萬元,王五在「連帶保證人」處籤字。借款到期後,張三起訴李四和王五,要求李四還款,王五承擔連帶責任。王五抗辯其系連帶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6個月,張三起訴時保證期間已過,王五免除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王五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較之於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既有類似之處,也有不同之點。本文著重討論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獨特的問題。  2.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於除斥期間,後者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
  • 《民法典》之保證合同解讀——默認方式簡單一改,保證責任大大改變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 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與訴訟時效的適用
    因此,該請求權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理論界與實務屆存在著較大的爭議。觀點一認為,當事人受領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儘管這尚未得到法院的確認),換句話說,受領給付無法律根據,構成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立即產生。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受領給付之時的次日起算。
  • 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勞動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
    但應明確的是,四大資產公司案件僅指擔保法生效之前的合同行為,擔保法生效之後的合同行為應當適用半年除斥期間與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除斥期間或訴訟時效的,即使公示催告,也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或再生的效果,除非擔保人自願履行債務。
  • 對擔保物權存續期間長於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質疑
    即不管擔保物發生何種變動,被何人佔有,權利人都能對其行使權利,請求返還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而保證債權只能對特定的人即保證人行使,不具有對物的追及力。  對於主張擔保物權的期間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12條2款中作了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 房屋買賣合同與訴訟時效
    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 債權人想要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須以如下方式提起
    區別對於保證責任的提起方式,在保證期間內,針對不同的保證方式,是有區別的。一般保證對保證人單純請求不夠,需要訴訟或仲裁,但只需要對債務人提起。連帶保證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並無要求仲裁或者訴訟,但需要針對保證人提起要求。
  •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簡單辨析
    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是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發生消滅勝訴權的效果,權利本身並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因權利本身消滅,若對方當事人以除斥期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法院應裁定駁回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因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若對方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哪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什麼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一、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