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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自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如何
,多個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無需向全部保證人逐一主張權利,可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權利,其法律效力均應及於其他尚在保證期間內的連帶共同保證人。畢竟有例外判決,為穩妥起見,實務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積極的向所有的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從而避免部分保證人因此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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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想要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須以如下方式提起
對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如果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那麼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想要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需要在保證期間內請求其承擔責任,且請求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必須按照相應的方式來請求,否則視為沒有請求,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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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內如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王二丫作為擔保人在上述借條上簽字,並與張三丰約定連帶保證期間為兩年。借款到期後,李四端與王二丫均未還款。2016年11月15日,張三丰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李四端償還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證人王二丫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立案受理後於2016年11月24日以張三丰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為由,裁定按照原告張三丰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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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73:「約定保證人支付違約金給債權人」,最高法不支持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金鈺公司在上述《回購合同》項下對崑崙信託公司負有的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價款的義務,保證範圍為金鈺公司在主合同項下對債權人負有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基本價款和行權費、資金佔用費、違約金、賠償金、手續費、保險費及其他為籤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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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本質是保證人以其財產承擔主債務人未清償的債務,無論保證人是否死亡,保證責任均不會消滅,保證人的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三)國開行在得知主債務人中通遠洋公司違約後,立即採取措施提起訴訟。根據《保證合同》第四條約定,「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國開行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即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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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觀點: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二、關於唐逸敏的當事人資格以及責任承擔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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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觀點:保證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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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
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2013年2月,劉先生給曹先生出具了借條,約定2014年2月前還清,我在保證人處籤字,借條上沒有寫保證多長時間。2014年2月,劉先生家裡發生變故,沒有按時還款,曹先生一直找劉先生要錢,期間從來沒有找過我。2015年11月份,曹先生起訴了劉先生和我,我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律師意見】你好,曹先生無權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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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如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停止計算利息,但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利息部分,是否也同樣停止計算利息呢?法律及相關規定沒有明確。關於債務人破產,主債權停止計息的效力是否及於保證人,司法實務中的說法不一,主流做法是不應該停止計息。原因主要為,在破產程序中不應該適用普通民商事交易規則的債權從屬性理論,即主債務利息減免的,保證債務的利息也隨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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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權,保證人能否當然免除保證責任?(附...
同日,農商行簇橋支行與保證人陳飛平、彭聰能、王玉安、周東海、何方、旗勝公司籤訂保證合同,約定:為保證農商行簇橋支行與上風港公司籤訂的項目融資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合同第一條保證方式約定:「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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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賠償金"並存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支持...
保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賠償金"並存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支持?《最高額保證合同》第九條約定「(二)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保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已籤訂的主合同項下本金之和的1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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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視點】高文婷:論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起訴後又撤訴能否視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尤其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撤訴、訴訟材料未送達保證人的情形能否認定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難以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導致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裁判思路混亂。為釐清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從參照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以及保護債權人利益等方面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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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均有財產可執行時,是否可先執行保證人的?
爭議焦點主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均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是否可先行執行連帶保證人的財產?裁判意見深圳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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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探疑
反之,則保證人得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15、25、26條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的,可以補正,否則以法定6個月計算。以此,保證期間的確定以約定為原則,以法定為例外。《擔保法》解釋第32條同時對兩類約定保證期間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對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法定的6個月;二是對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致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2年。 第一種約定的實際效果將使保證合同形同虛設,不能發揮保證作用,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視為沒有約定,按法定6個月,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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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賠償金」並存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額保證合同》第九條約定「(二)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保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已籤訂的主合同項下本金之和的1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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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未約定擔保方式和期間,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7年2月14日,乙向甲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丙在擔保人處籤字,但並未約定擔保期間和擔保方式。借款到期後,乙消失不見,甲要求丙還款。問:丙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一、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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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變化:保證人的限制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和第七百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刪除了《擔保法》中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追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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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借款已過保證期間 法院判決保證人免除責任
朱某自願為李某提供擔保,應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連帶擔保責任。庭審過程中,李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朱某辯稱,該筆借款屬實,自己為李某提供的是一般擔保,故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且擔保已過保證期限,應免除保證責任,請求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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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同年5月30日,銀行與徐某籤訂《個人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期限24個月,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率為8.4‰等。同日,銀行還與李某籤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李某為徐某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次日起兩年止。借款到期後,徐某未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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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還款時間的保證期間怎麼計算?
【網友提問】金某向張某借了1萬元,並向張某出具了借條,王某作為保證人也完成了籤字,但是借條上並未載明具體的還款日期。半年後,張某要求金某還錢,金某表示現在沒有錢,並表示希望張某再給七個月的時間。七個月後,金某還沒還錢,張某遂要求王某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