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保證人自願約定保證期間為五年,是否有效?

2020-09-20 周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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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保證人自願約定保證期間為五年,是否有效?

錢先生諮詢:我與李先生是多年朋友,李先生最近資金很緊張,就找到我借錢,我覺得李先生人可交,就答應了。李先生借了我40萬元,並給我出具了借條,借條約定二年後歸還給我。為了確保李先生能按時還錢給我,我讓李先生找個保人,李先生找了吳先生做保人,我聽別人說保證也要有期限,我就想寫的時間長一點,就讓吳先生在借條上,寫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後五年,前幾天,我看電視,上面說訴訟時效是二年,我有些擔心,想諮詢一下,我和吳先生約定的保證期間五年是否有效?

【律師意見】你好,你約定保證期間為10年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的答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1)96號《關於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兩年,超過部分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的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二、主債務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中斷或者連續中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三、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保證人沒有行使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而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一般是6個月到2年,但《擔保法》允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期間上進行意思自治。你與吳先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五年,是你們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是雙方自願做出的,約定保證期限為五年是有效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保證期間是從權利,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到期,保證時效也隨之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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