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借款已過保證期間 法院判決保證人免除責任

2021-01-10 法周融媒

借款人李某未按期償還借款,出借人高某將李某與保證人朱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桃源法院陬溪法庭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的案子進行了審理。

高某訴稱,2014年1月中旬,李某因承包裝修業務缺乏資金,經人介紹向其借款40000元,約定月息2分,期限半年,由朱某作為擔保人。當天自己將40000元的現金交付給李某後,李某與朱某分別向高某出具了書面借據及擔保承諾書。後李某於2018年元月及2019年元月分別付息3000元、5000元後,再未償還借款及利息。高某認為李某借款不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依約償還借款及利息。朱某自願為李某提供擔保,應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連帶擔保責任。

庭審過程中,李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朱某辯稱,該筆借款屬實,自己為李某提供的是一般擔保,故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且擔保已過保證期限,應免除保證責任,請求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向高某借款當天,朱某向高某出具的擔保人承諾書中載明朱某在李某未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替其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滯納金,而並非約定在李某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替其償還,且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高某與李某約定的借款時間為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且擔保承諾書中載明朱某在李某借款到期之日,替李某償還借款,應為約定的保證期間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範疇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高某未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朱某主張權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擔保人願意繼續為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故朱某的保證責任已過保證期間,免除保證責任。(融媒體記者:易賽楠 通訊員:艾豔萍 李蓉)

法官說法: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李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高某要求保證人朱某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借款人李某限期向高某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

相關焦點

  • 保證期已過 保證人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王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於2016年6月19日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000元,雙方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六個月。劉某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籤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起二年。王某在支付了四個月的利息後,就再也沒有還本付息。
  • 最高法院:保證人主張被欺詐而免除保證責任,應如何舉證?
    最高法院:1、保證人主張被欺詐而免除保證責任,需要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事實、債務人、保證人三方關係,保證人若抗辯因欺詐而請求免除保證責任,那麼欺詐是否可以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何認定欺詐,保證人如何舉證證明,常常是實務中的難題。
  • 保證期間內如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2014年5月20日,李四端向張三丰借款50000元(借期6個月),並出具借條一份交張三丰收執。王二丫作為擔保人在上述借條上簽字,並與張三丰約定連帶保證期間為兩年。借款到期後,李四端與王二丫均未還款。2016年11月15日,張三丰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李四端償還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證人王二丫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 債權人在保證期內未及時主張權利 保證人被免除擔保責任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王某因未及時主張權利,擔保人李某被免除擔保責任。2017年6月7日,張某向王某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1年,李某作為擔保人為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 綺惠說法 | 未經保證人同意延長借款期限,保證責任如何認定
    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乙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借款期限屆滿前十日,因甲公司無力還款,A銀行與甲公司協商一致後籤訂了《展期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了三個月,該貸款展期協議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現借款展期到期後,甲公司仍無法償還借款,故乙方向保證人乙某主張還款。裁判觀點當事人雙方未對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故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 孫自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如何
    畢竟有例外判決,為穩妥起見,實務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積極的向所有的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從而避免部分保證人因此而免責。,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會因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免除。;而在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中,基於公平原則,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應當承擔的份額,而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
  • 保證期已過,法院判決:借款人還款付息,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湖南法院網訊 2020年7月,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小軍(均為化名)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小魏清償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小魏的其他訴訟請求。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小軍因經營養殖業需要資金周轉,遂通過小剛擔保向原告小魏借款1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10天,並出具了借條,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4%。借款到期後,小軍未能按期還款,但在2月開始按月向小魏支付借款利息,共支付利息9.5萬元。2018年9月之後,因生意慘澹,小軍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償還本金。擔保人小剛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期已過,法院判決:借款人還款付息,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7月,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小軍(均為化名)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小魏清償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小魏的其他訴訟請求。擔保人小剛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小魏多次催討無果,於2020年6月將小魏和擔保人小剛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係合法合規,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小軍應及時償還借款。小剛在借條擔保欄籤名,是為借款的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方式。
  • 最高院: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徐輝死亡後,對其基於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形成的債務,其繼承人唐逸敏、徐殿元、翟秀榮、徐喬、徐某、井上俊英應在繼承徐輝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唐逸敏關於徐輝死亡時其保證責任應隨之終止,以及徐輝承擔保證責任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採納。徐進、李潔楓、唐逸敏、徐殿元、翟秀榮、徐喬、徐某、井上俊英在承擔相應責任後,有權向中通遠洋公司追償。
  • 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
    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2013年2月,劉先生給曹先生出具了借條,約定2014年2月前還清,我在保證人處籤字,借條上沒有寫保證多長時間。2014年2月,劉先生家裡發生變故,沒有按時還款,曹先生一直找劉先生要錢,期間從來沒有找過我。2015年11月份,曹先生起訴了劉先生和我,我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律師意見】你好,曹先生無權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
  • 在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權,保證人能否當然免除保證責任?(附...
    同日,農商行簇橋支行與保證人陳飛平、彭聰能、王玉安、周東海、何方、旗勝公司籤訂保證合同,約定:為保證農商行簇橋支行與上風港公司籤訂的項目融資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合同第一條保證方式約定:「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 最高院裁判觀點: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徐輝與國開行、渤海銀行籤訂的《保證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的約定,徐輝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以下簡稱主債權)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徐輝應以其所有的全部個人財產對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 最高法院:到底如何認定保證人對借款還舊的事實知情?
    四、太原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之一聖雪絨公司作為保證人,在主債務人邦泰公司不能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承擔保證責任。聖雪絨公司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五、2017年11月24日,山西高院經審查認為,聖雪絨公司雖並非舊貸的保證人,但32號、36號《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明確記載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推定聖雪絨公司對此應當知道,判決聖雪絨公司在最高保證額內承擔保證責任。聖雪絨公司不服,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 最高法裁判觀點:保證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徐輝死亡後,其繼承人提起繼承、析產糾紛一案,該案作出的4339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4339號判決確定徐輝的財產中50%歸唐逸敏所有,其餘作為遺產在繼承人中進行分割。在徐輝的遺產中,確定唐逸敏繼承5%。而唐逸敏並未放棄繼承,故其應當在所繼承徐輝遺產5%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徐輝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 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探疑
    反之,則保證人得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15、25、26條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的,可以補正,否則以法定6個月計算。以此,保證期間的確定以約定為原則,以法定為例外。顯然,債權人只有在這個期間內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一定的請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才能被激活,保證人才會現實地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過後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一定的請求,結果會如何呢?《擔保法》25、26條規定,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即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存在了。對此,我們可以稱為保證責任的「死亡」,即保證責任在休眠一定時間(至保證期間終止)後未被激活,則從休眠狀態轉入到死亡狀態,權利本體不存在了。
  • 最高法院案例|保證人就保證合同效力抗辯,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保證人就保證合同效力抗辯,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保證人提起確認保證合同效力之訴並獲生效判決後,在無新法律事實情況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辯。 標籤:管轄|重複訴訟|一事不再理|抗辯理由 案情簡介:1995年,實業公司向銀行貸款,信託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1998年,信託公司以惡意串通為由訴請確認保證擔保條款無效。
  • 逆轉改判的不良資產處置兼金融借款保證合同糾紛案
    一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判決火星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經審委會討論後認定各保證人之間是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之間無相互追索權,西夏銀行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不能及於火星公司,因此改判火星公司免除保證責任。
  • 保證人死亡,連帶保證責任效力如何?
    連帶保證人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但其生前個人所負債務,及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死亡而免除。連帶保證人的遺產繼承人應當在其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華都公司、津津小吃公司為中通遠洋公司提供物保,徐進、李潔楓、徐輝為中通遠洋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何區別?
    眼下,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大量發生,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層出不窮。然而,有太多當事人由於對擔保權利和義務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結果不得不替他人償還債務。那麼,在日常生活中,籤署保證合同該注意些什麼呢?聽聽薌城區檢察院檢察官的分析。
  • 【律師視點】高文婷:論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起訴後又撤訴能否視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摘要: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在該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關於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方式,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尤其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撤訴、訴訟材料未送達保證人的情形能否認定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難以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導致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裁判思路混亂。為釐清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從參照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以及保護債權人利益等方面展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