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 | 未經保證人同意延長借款期限,保證責任如何認定

2020-09-04 綺惠律師事務所

作者:王倩

案例

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乙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借款期限屆滿前十日,因甲公司無力還款,A銀行與甲公司協商一致後籤訂了《展期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了三個月,該貸款展期協議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現借款展期到期後,甲公司仍無法償還借款,故乙方向保證人乙某主張還款。

裁判觀點

當事人雙方未對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故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甲公司與A銀行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期限,並不意味著保證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間仍為原《借款合同》項下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A銀行向法院起訴時在原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評析

《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未經保證人同意延長借款期限的的,並不意味著保證責任的絕對免除。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在原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仍應就原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已經超過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則此時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不能依據變更後的借款期限要求保證人擔責。另需注意,前述規定中保證人的同意不可以默示方式推定為同意,只因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內容的同意,只能以明示的方式。

綜上,在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還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分析保證人是否還需承擔保證責任,並且《擔保法》亦規定,保證合同中可針對主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作出特別約定。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到底如何認定保證人對借款還舊的事實知情?
    閱讀提示: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如何認定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之間達成「借新還舊」的事實是否知情呢?
  • 桃源:借款已過保證期間 法院判決保證人免除責任
    借款人李某未按期償還借款,出借人高某將李某與保證人朱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桃源法院陬溪法庭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的案子進行了審理。高某訴稱,2014年1月中旬,李某因承包裝修業務缺乏資金,經人介紹向其借款40000元,約定月息2分,期限半年,由朱某作為擔保人。
  •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是多久,擔保期限的起算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 最高法院:保證人在一定財產範圍內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如何認定?
    閱讀提示債權人與保證人雖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同時對其承擔責任的財產來源作出限定,該等約定如保理解?是以特定財產設定抵質押,還是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相關約定的效力如何認定?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人不知借條約定利息的,要承擔責任嗎?
    大狀說:借條中對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約定了利率,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此外,因陳必元差欠王永濤債務,王永濤經陳必元同意扣留121000元用於償還其欠款。後陳必元僅歸還了部分利息,並於2014年1月30日償還王永中170000元,該款系歸還借款利息,王永中對此予以認可。
  • 最高法院:保證人主張被欺詐而免除保證責任,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保證人三方關係,保證人若抗辯因欺詐而請求免除保證責任,那麼欺詐是否可以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何認定欺詐,保證人如何舉證證明,常常是實務中的難題。原審基於上述理由,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認定為合法有效,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 保證期已過 保證人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王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於2016年6月19日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000元,雙方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六個月。劉某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籤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起二年。王某在支付了四個月的利息後,就再也沒有還本付息。
  • 【大湖天平講堂第三十三期】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期限如何認定?
    理由是張某在雙方的設備買賣合同中,作為擔保人籤字確認同意擔保,在主債務未得到清償前,擔保人張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主債務訴訟時效尚未過期,擔保期限也未過期。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的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張某的擔保責任得以免除。
  • 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同年5月30日,銀行與徐某籤訂《個人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期限24個月,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率為8.4‰等。同日,銀行還與李某籤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李某為徐某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次日起兩年止。借款到期後,徐某未還本付息。
  • 淺談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與認定
    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相似性;但兩者之間又有著根本的區別,司法審判中如何認定,將直接影響案件當事人各方的根本權益。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
  •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45種情形!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06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書面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在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外轉讓債權的,即使債權人通知了保證人,保證人對受讓人也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受讓人即使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仲裁的,保證人對原債權人及債權受讓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
  • 擔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債務加入未經其同意而免責
    理由如下:&nbsp&nbsp&nbsp&nbsp1.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合同內容不當然免除保證責任&nbsp&nbsp&nbsp&nbsp關於合同變更與保證人的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學習民法典——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債權人轉讓全部債權而未通知保證人的,債權受讓人而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訴訟仲裁的,保證人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期間內如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2014年5月20日,李四端向張三丰借款50000元(借期6個月),並出具借條一份交張三丰收執。王二丫作為擔保人在上述借條上簽字,並與張三丰約定連帶保證期間為兩年。借款到期後,李四端與王二丫均未還款。2016年11月15日,張三丰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李四端償還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證人王二丫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 民法典丨保證人也可能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保證人也可能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保證人書面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在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外轉讓債權的,即使債權人通知了保證人,保證人對受讓人也絕對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 【學法】《民法典》: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
    為朋友30萬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已過後是否承擔責任?2013年2月,劉先生給曹先生出具了借條,約定2014年2月前還清,我在保證人處籤字,借條上沒有寫保證多長時間。2014年2月,劉先生家裡發生變故,沒有按時還款,曹先生一直找劉先生要錢,期間從來沒有找過我。2015年11月份,曹先生起訴了劉先生和我,我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律師意見】你好,曹先生無權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債權人轉讓全部債權而未通知保證人的,債權受讓人而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訴訟仲裁的,保證人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