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與訴訟時效的適用

2020-12-13 中國法院網

2014-06-20 15:37:4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敏 楊惠玲

  在合同被撤銷的場合,撤銷合同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合同撤銷之後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此,司法解釋早有明確規定。然而,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應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均存在較大爭議,現有法律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文擬對此探討。

  一、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對此理論界及實務界均沒有爭議。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實質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就權利特徵而言,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給付,通過權利人的單方主張後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即可實現。此種權利特徵與撤銷權尤為類似,其在性質上當屬形成權無疑,故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訴訟法上,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僅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判決當中不含給付內容,判決不具有可執行性。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形成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屬於確認之訴,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即可,判決當中也不具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與形成之訴一樣,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也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二、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應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均無異議。問題在於: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對此,理論界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受領人對物的佔有為非法佔有,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物上請求權,該請求權屬於物權範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返還財產請求權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而不當得利屬於債權,故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當事人要求受領人返還財產並非基於原所有權人自力支配的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不管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是基於物上請求權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其權利的性質和內容沒有本質的區別,其權利的實現均依靠受領人的配合。因此,該請求權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理論界與實務屆存在著較大的爭議。觀點一認為,當事人受領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儘管這尚未得到法院的確認),換句話說,受領給付無法律根據,構成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立即產生。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受領給付之時的次日起算。觀點二認為,在合同未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合理的預期應是合同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如果權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說明其怠於行使權利。在合同無效場合,仍應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觀點三認為,合同未被法院等確認為無效前,當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出現返還不當得利的現象;只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才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並且返還的時間時常由判決或裁決確定,因此,應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時開始起算。

  筆者贊同觀點三。理由在於:一方面,這種起算方式符合訴訟時效起算的本質特徵。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判斷標準。觀點一完全以「受領給付」這一客觀事實作為判斷標準,不問當事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合同無效及無效的後果,明顯有悖於訴訟時效起算的本質特徵。觀點二以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所能知道的被侵害的權利並不是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請求權,而是依據有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兩種請求權不同,並且不能同時存在,觀點二將二者等同對待,顯然是有悖邏輯的。相反,在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之時,不論是當事人,還是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均能認識到合同無效及其所帶來的後果,以此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則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同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後,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才產生,該種因合同無效所產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才出現,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符合邏輯。

  另一方面,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作為起算點,既符合常理又易於實踐操作。因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不僅需要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而且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有權確認合同無效。要求當事人在合同籤訂後就知道合同無效,無視對合同效力認識上的專業性、複雜性以及對合同效力確認權限的專屬性,有違常理。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的日期清晰明了,權利人從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之日起即能明白無誤地知道其因合同無效所享有的請求權。以此作為因合同無效產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既保證了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於合同效力專屬的確認權限,又充分考慮了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認識能力的有限性。

  (作者單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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