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二)

2020-12-13 徐振亮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們認為,申請撤銷合同請求權與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同一,即均為形成權,因此,關於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法理相同。

具體闡述如下:

1.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進行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表面上稱為請求權,但其性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故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該形成權受期間限制,也應受除斥期的約束而非訴訟時效的約束。

2.從無效合同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有違無效合同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確認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價值評判。無效合同的本質在於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質言之,無效合同制度是法律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需要而運用公權力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所進行的主動幹預。對於無效合同,不僅當事人可以申請確認無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請確認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一般而言,只要據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規範或公序良俗沒有發生變化,合同的違法性將一直存在,時間經過,並不能導致違法行為變成合法合同,也無法減輕其社會危害性,除非在未來設定合同無效的轉換制度,或者合同無效的事由在法院處理時已經消失。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對於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再確認其無效,則有違合同無效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正是因為無效本質上具有違法性,是對社會秩序的違反,如果對這種違法行為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就意味著法律容忍了這種違法行為並接受了其相應的後果,「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為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為將變成合法的行為,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為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3.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進行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以便儘快穩定交易秩序。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具有需對方當事人協助性的特點,換言之,若權利人不積極主張權利,將會影響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穩定,進而影響到社會秩序。但合同無效則因其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並不以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作為其要件,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均可以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因此,其不符合作為訴訟時效客體的權利的特徵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公報案例】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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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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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若出現確認該標的物已發生過戶不能情形的,在買受人確認不能過戶給買受人之事實時,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時效即應開始起算。本案中,今泰公司主張其已經履行《資產轉讓合同書》約定的義務,償還了威力集團欠中信嘉華銀行的款項,且已經合法佔有使用了涉案資產十五年,其請求將涉案資產過戶至其名下的主張,是為了使其對涉案資產的物權狀態得以圓滿,其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審法院以其該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 「以案釋法」最高法: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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