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司決議不成立、決議無效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or除斥期間?
【概要】司法裁判領域均已認可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不適用除斥期間,但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各地法院認定不一。本文認同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在現行規定下既不適用除斥期間,亦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本文認為在決議不成立之訴中,為避免公司決議及市場交易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應當規定一定期限的除斥期間以做限制。
公司決議糾紛的三類訴訟中(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決議無效及撤銷決議),在涉及提起訴訟適用期間問題上,除撤銷決議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60日的除斥期間外,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與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均因法律未明確規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而在法院審理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結果。
目前,各地法院在審理時主要存在兩種裁判類型:
第一種類型:不適用除斥期間,應適用訴訟時效
① 【決議無效】(2017)皖01民終3387號·合肥中院 安徽縱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趙以軍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趙以軍、馬海濤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非請求撤銷,不適用六十日的除斥期間,現行公司法並未對決議無效的訴權行使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定。
二審法院未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進行說理,僅表示趙以軍、馬海濤的一審訴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而非第二款,不適用第二款中有關60日的限制。
② 【決議無效】(2017)魯15民終2169號·聊城中院 聊城市隆昌投資有限公司、楊慶宏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因三原告選擇起訴的是確認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而未選擇行使撤銷權,涉案的《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應自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法院未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進行說理,維持了原判。
③ 【決議不成立】(2018)13民終3044號·惠州中院 惠州大亞灣新創建實業有限公司、張嬰奇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孫國偉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理應提交證據證明孫國偉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股權2013年4月10日辦理變更登記的事實,但上訴人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被上訴人於2016年4月19日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和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被上訴人孫國偉於2016年6月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④ 【決議不成立】(2018)渝02民終457號·重慶二中院 重慶市中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富成興商貿有限公司與李國營公司決議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現行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不成立是否受60日期限的限制並未作出明確規定,故本案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亦不應受該規定中關於60日期限的限制,李國營只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後,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即應依法受理。
二審法院認為:李國營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施行後,以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為由,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李國營訴訟請求確認案涉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其權利的行使並非屬於形成權的範疇,因此亦不受法律規定的一般除斥期間的限制。
第二種類型:不適用訴訟時效,亦不適用除斥期間
① 【決議無效】(2017)渝民再11號·重慶高院 重慶醫藥巴南醫藥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與重慶醫藥巴南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制度,其適用於債權請求權糾紛。本案巴南醫藥公司工會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及依據決議頒發的股權證無效,屬於形成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對巴南醫藥公司及第三人該抗辯意見不予採納。再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② 【決議無效】(2017)京03民終4214號·北京三中院 趙穎、北京同盛康醫學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同盛康公司主張趙穎的起訴已屆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本案系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趙穎主張並非基於債權請求權,故同盛康公司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於法無據;加之相關決議無效實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其無效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規定所限,故本院對同盛康公司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支持。
③ 【決議不成立】(2018)京02民申46號·北京二中院 北京奧普譯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劉有才與李桂雲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屬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④ 【決議不成立】(2018)津0116民初30號·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 張萬勝與天津鵬翎膠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法院認為:本案為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原告要求確認涉案的公司決議不成立,該請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至於被告抗辯的60日法定期間,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該60日法定期間系股東等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法定期間,而本案原告主張公司決議不成立,故不適用上述規定。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領域均已認可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不適用除斥期間,認為不適用除斥期間的理由主要有二:
1、法律未做明確規定;2、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均屬確認之訴,不適用除斥期間。
此外,對於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還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部分法院認為應適用訴訟時效的理由主要在於法律未做明確規定,故應適用《民法通則》(或生效後的《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其他法院認為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理由主要為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均屬確認之訴,故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實務中,對於是否適用除斥期間、訴訟時效,多數律師的觀點認為二者均不得適用,同時還有觀點認為對決議不成立之訴「應當設置一個不變的起訴期間,期間經過則訴權消滅。」[1]
本文認同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在現行規定下既不適用除斥期間,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觀點,但本文認為在決議不成立之訴中,為避免公司決議及市場交易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應當規定一定期限的除斥期間以做限制。
現有認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之訴的觀點,其主要理由即在於傳統理論中除斥期間的特點上。
傳統理論認為,1、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2、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3、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4、除斥期間屆滿導致權利滅失。
有觀點更認為「判斷某一法定期間為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的標準,是其適用對象或客體的性質。如過適用的對象是形成權,那麼其就是除斥期間;否則,則為時效期間。」[2]
實際上,除斥期間作為我國繼受的法律制度之一,理論的認識也在不斷的深入,傳統理論中對除斥期間絕對化的描述隨著理論的深化都已不再是鐵板一塊。最首當其衝的就是除斥期間是否僅適用於形成權。越來越多的觀點指出,不僅在除斥期間誕生的德國法中其並非僅適用於形成權,而是包括形成權在內的所有權利,甚至相當於權利的法律地位;而且,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除斥期間也並非僅適用於形成權,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中的提存物領取權,即屬於物權作為客體的情形[3]。
除斥期間的制度設置的價值目標是在於消除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追求的是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以及法秩序的安定。回到決議不成立之訴的期間適用問題上,討論適用何種期間的根本目的也即在於避免決議效力長期處於可能受挑戰的狀態以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在已經有除斥期間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的情況下,討論限制決議不成立之訴的期間問題時,無需再增設一種新的期間,在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之間進行考量就可以實現前述的目的。對於訴訟時效而言,無論在理論還是現行法規定中,對其適用於請求權均已達成共識。隨著對除斥期間理論理解的深化,在決議不成立之訴中,規定一定期限的除斥期間即具有可行性,又能深化理論與實務界對民法中權利期間的認識。
參考文獻:
[1] 參見劉運兵律師《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疑難問題1:公司決議效力十問,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987e020102ws29.html。
[2] 參見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245頁。
[3] 參加耿林,「論除斥期間」,中外法學,2016年第3期,第622頁;張靜,「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之區分標準再辨析」,研究生法學,2013年2月,第22-30頁。
作者簡介: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
房地產金融部律師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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