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權利預定存續(實體權利存廢)的期間,如撤銷權經過、解除權經過、追認權經過、提存財產受領權經過的,除斥期間消滅。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限制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限制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則為不變期間。
2.常用除斥期間
期間出處限制的權利(形成權)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1年《合同法》第55條,《民通意見》第73條第1款;《合同法》第192條;《合同法》第75條;《婚姻法》第11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5年《合同法》第10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5年《合同法》第75條保全撤銷權(四)訴訟時效已超過的抗辯
1.權利人主張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主張訴訟時效已經超過的抗辯,以求免責。《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例如,某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不到位,請求其出資的債權,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訴訟時效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規定》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債權人某甲對債務人某乙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但某乙未通知保證人某丙,某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某甲進行了清償,仍得向某乙追償。
5.《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題】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討一筆已過訴訟時效期限的10萬元貨款。乙公司書面答覆稱:「該筆債務已過時效期限,本公司本無義務償還,但鑑於雙方的長期合作關係,可償還3萬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10萬元。乙公司接到應訴通知後書面回函甲公司稱:「既然你公司起訴,則不再償還任何貨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公司的書面答覆意味著乙公司需償還甲公司3萬元
B.乙公司的書面答覆構成要約
C.乙公司的書面回函對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書面答覆表明其喪失了10萬元的時效利益
【答案】A
【解析】
(1)金錢之債為可分之債,乙可就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債務重新確認。選擇A項,排除B項。
(2)要約是為了喚起承諾,是為了達成合意(合同)。對超過訴訟時效債務的確認,單方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無需甲公司的意思表示,即無需甲公司的承諾。排除B項。
(3)乙公司的書面回函在法律上是對甲公司無效的,C項表述不準確。排除C項。
作者:隋彭生 摘自:《中法網民法課堂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