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按語:新學期開始一個半月了,來自老何各個課堂的小論文開始「蜂擁上市」,涉及的話題分布廣泛,其中不乏比較優秀和內容精彩的小論文。接下來老何將不定期推送這些文章到這裡供河粉們借鑑,部分熱點話題也可以供大家一起討論。今天推出的還是上學期的「存貨」——來自2018級法學專業鄭宇同學的文章,對死刑的存廢問題進行了基於經濟學角度的分析,很有現實意義,值得一讀。
一、問題的提出
前幾日,廣西百香果女孩案在微博受到了廣泛關注,罪犯姦殺10歲幼女,手段殘忍行為惡劣,而二審法院以罪犯自首為由改判死緩。這一判決引起了軒然大波,許多網友紛紛出來討伐,認為罪犯窮兇惡極,應「死即斬」。事實上,自首是我國法定的減刑情節,法院的判決有合法依據,卻站在了民意的對立面。這也是輿論的常態——自2011年李昌奎案以來,我國推行「少殺、慎殺」司法理念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已有10年,然在死刑問題上,社會各方的觀點仍存在著嚴重的割裂。
提及死刑存廢,第一個主張廢除死刑的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曾詰問,「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裡,死刑是否真的有益或公證?人們可以憑藉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1]而康德則從報應刑的角度提出死刑實際是「以牙還牙,以血還血」,過去的這些討論多集中於人權、人道主義、刑罰的功能、公平正義等價值判斷的層面。在此,我們不妨先擱置價值層面的因素(國家剝奪個人生命權的正當性、倫理正義等),而嘗試以經濟分析為視角,即通過成本和收益的核算使得決策利益最大化,重新審視死刑存廢的問題。
二、死刑的收益分析
死刑的收益主要體現為死刑的威懾效應。死刑的威懾又可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是指阻止同一犯罪者再犯,而後者則是威懾他人以減少犯罪,即殺一儆百。顯然,死刑直接剝奪了犯罪者的生命,使其絕無再犯可能,死刑在特殊預防中的威懾力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對於一般預防,死刑的威懾力大小卻是不確定的。國外有許多學者針對死刑的威懾效應進行實證研究,但得出來的結論卻是大相逕庭。美國經濟學家埃裡克提出每年增加一起死刑案,可以使殺人罪減少7至8起;而博恩斯和皮爾斯卻在研究中發現,在1起處決發生後一個月平均增加2起殺人案件,處決可能增加殺人而不是遏制殺人。[2]換言之,死刑並不當然地具有威懾力。因為,除了刑罰的嚴厲性外,刑罰的確定性亦會影響其威懾作用。在現實中,執法力量的不足、犯罪者的精心策劃等因素都會使犯罪者存在逃脫懲罰的僥倖心理,減弱死刑的威懾。再者,就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而言,不僅有精心策劃、蓄謀已久型的犯罪,亦有因情緒失控而導致的衝動型殺人(如藥家鑫案),後者的非理性犯罪是難以通過死刑來震懾的。因此,死刑在特殊預防中的震懾力仍然存疑,未必能產生人們預期的遏制犯罪的效果。
三、死刑的成本分析
即使我們假定死刑具有較強的威懾效應,在討論死刑存廢時,死刑的成本亦是無法迴避的問題。許多人認為,處死一名罪犯比將他關押在監獄中要便宜得多,直接來一槍就行了。在過去或許確實如此,但在今天,在我們越來越關注人權和法治的現代社會,死刑已成為越來越昂貴的刑罰。死刑所帶來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程序成本。在保留死刑的國家裡,幾乎沒有一個不對死刑案件設置比普通刑事案件更複雜的程序。因為死刑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錯判並執行,對冤者及其家人、司法機關的信譽、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等都會產生嚴重損害,故需要依靠涉及複雜而嚴密的程序機制以使錯誤可能性降到最低。在我國,死刑案件有一套比普通案件更繁瑣的規則,其需要二審開庭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覆核權、所有死刑案件的審理都要錄音錄像、死刑案件必須強化法律援助等。[3]此外,隨著人權觀念日益普及,死刑成本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我國已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保證每一個死刑犯都有請求赦免的權利、學界主張提高死刑案件的證據證明標準,更多地適用DNA等科學證據、聽取專家證人意見……這些為保障死刑犯人權、提高執法質量的制度設計,都給死刑帶來了昂貴的程序成本。
2.執行成本。我國目前的死刑執行方式包括槍決與注射死刑。儘管槍決時僅為短暫的一聲槍響,但是在這子彈發出前,卻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譬如,執行槍決需要組織人員、張貼公告、召開公審公判大會、出動車輛運送罪犯至特定執行場所、配備警戒力量(包括調動異地法警行刑)等,每一環節都需要不菲費用。而就注射刑而言,注射的藥物和一次性器材需要向人民法院統一發放,由地方法院向最高院單獨提出申請,並派法官上京領取。此外,注射死刑亦需要場所,在一個中級人民法院建設固定刑場需要約200萬元,「流動刑場」執行車雖然是到當地執行死刑,較為經濟,但車輛購置也需要40萬元。死刑的執行成本亦是不容忽視的。
四、我國應限制性地保留死刑
對一個理性的決策者來說,只有當保留死刑所帶來的收益大於所需成本時,才會作出保留死刑的決策。然在上述分析中,由於相關實證研究的缺失及數據的兩面性,難以得出一個確定的答案。但是,考慮到死刑的邊際威懾力問題,限制性地保留死刑或許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邊際威懾力是每增加一單位的死刑適用數量所產生的對嚴重刑事犯罪的威懾力,根據邊際規律,該邊際威懾力會隨著死刑適用數量的增多而下降。因此,刑罰的設置應當有足夠的等級序列,以滿足懲罰從危害程度最輕到危害程度最重的犯罪行為的需要,形成一個「罪刑階梯」。如對侵犯人的生命權益的故意殺人罪,應維持死刑;而對貪汙等侵犯權益低於人的生命的犯罪,則廢止死刑。同時,亦要增強治安、執法力度以提高刑罰的確定性,以提高死刑的震懾力。
死刑存廢問題實際牽涉到社會經濟水平、民意輿論、教育、傳統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探索之路漫長曲折,不可能一蹴而就。隨著人權觀念的日益發展,死刑問題會得到更為妥善的回答。或許,正如陳興良教授所言,當死刑的成本成為我們社會的不能承受之重時,距離死刑的廢除也就不遠了。
[1] [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健清,彭興庭:《死刑存廢博弈論下的經濟學價值功能分析》,載《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7卷第4期。
[3]劉仁文:《從經濟學角度考察死刑的成本》,載《法學雜誌》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