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遂寧新都1批次不合格烏雞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14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區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遂寧新都經營的1批次烏雞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省局2020年第14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烏雞,抽樣編號SC20510000003930667;產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20年1月23日;規格型號:/;保質期:/;被抽樣單位: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遂寧新都;生產企業: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活禽屠宰場;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遂寧市船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船山區局)現場調查,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遂寧新都購進15公斤烏雞;貨值624元;已銷售15公斤(含抽樣2.48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共計0公斤;封存0瓶,共計0公斤。船山區局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且啟動召回程序。召回0瓶,共計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銷售完。
(二)排查整改複查
經排查,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貨商養殖不規範所致。船山區局要求該店進行整改,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加工同批次不合格產品並召回市場上銷售的不合格產品。該店表示在接到檢驗報告後就未在上家購貨了。
(三)行政處罰情況
鑑於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提供供貨商的資質、進貨票據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知道其購進的烏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沒有收到造成人員、財產或其他損害的反饋,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使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關於對遂寧市辛香源食品廠生產不合格芝麻油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13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經濟技術開區發生產怕1批次芝麻油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省局2020年第10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芝麻油,抽樣編號SC19510000003931970;產品名稱:芝麻油;生產日期:2018年8月1日;規格型號:350ml/瓶;被抽樣單位: 四川陽光盛源商業有限公司公園廣場購物中心;生產企業:遂寧市辛香源食品廠;不合格項目:苯並[a]芘。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遂寧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以下簡稱經開分局)現場調查,遂寧市辛香源食品廠生產60瓶芝麻油,共計21.6公斤,貨值1548元;已銷售60瓶;庫存(未銷售)0瓶;封存0瓶。經開分局責令企業暫停銷售、加工不合格產品,且啟動召回程序,召回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銷售完。
(二)排查整改複查
經排查,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原料外購,工作人員沒控制好火候。經開分局要求該店進行整改,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加工同批次不合格產品並召回市場上銷售的不合格產品。
(三)行政處罰情況
對該廠未進行處罰。經經開分局現場調查,該生產企業已停止生產經營,廠房和生產工具已搬走。2019年8月30日,經開分局對辛香源是否停業進行檢查,辛香源門未開,辛香源已停業。此後幾個月中經開分局又核查了幾次,發現依舊未開門,在停業中。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關於對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佛源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的通告
(2020年第12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第51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生產的1批次不合格佛源包裝飲用水。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被抽樣單位: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9510000003936430,產品名稱:佛源包裝飲用水;商標:謹海+圖形;生產日期:2019年07月18日;規格型號:18.9L/桶;經抽樣檢驗,餘氯(游離氯)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大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大英局)現場檢查,7月21日在該公司庫房內未查見不合格批次的佛源牌包裝飲用水;大英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召回通知書》後,該公司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8月22日,在郭秀榮處召回10桶,同時進行銷毀。
(二)排查整改複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在洗桶過程中,品控人員超加了氯。經大英局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複查,該公司作出整改承諾,整改措施為:1.立即召回該批次不合格產品;2.對品控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並進行了培訓;3.嚴格按照質量要求操作。
(三)行政處罰情況
該公司生產餘氯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結合本案實際,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0元;
2、罰款15000元人民幣;罰沒款共計15090(壹萬伍仟零玖拾圓整)。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