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時候法官有收受賄賂的行為,生效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2020-12-14 微法官

法院是個說理的地方,也是一個主持公道的地方,法官作為法律的踐行者,如果在主持公道過程中有收受賄賂等行為,其做出的判決是否有效,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該怎麼辦,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說說。

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去法院打官司已經成為了人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然選擇,然人們去法院打官司,最怕的就是法官偏心,想得最多的也是對方找人找關係給法官送禮了怎麼辦,人們這種擔心也是不無道理的,必經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人情社會,人都是感情動物,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慾,外界的因素也是會受到影響的,然從另一方面來說,作為法律的執行者,一旦因為外界因素在審判過程中融入了過多的感情因素,對另一方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當然做出的判決也是值得商榷的,那麼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對於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如果有收受對方賄賂的行為,這個我們是可以舉報的,但是舉報的前提是你需要有線索或者有證據,不能誣告陷害,否則後果是很嚴重的,我們在掌握證據或者線索後可以想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反應,比如可以向法院監察部門反應,也可以向紀委、監察委、檢察院等舉報,這些都是合法的渠道,相信只要情況真實,法律會對其做出處理。

那麼,如果相關部門落實後,法官的確有收受賄賂的犯罪行為,而且已經對他的行為進行了判決或者立案,這個時候我們的案件該怎麼辦呢,這個時候就要分情況討論了,因為要區分你的案件判決是否已經出來,程序是否已經結束,但是不管哪種情況,都是會給你充足的救濟途徑的。

如果案件還在進行中,這個時候簡單,更換法官審理案件就行,當然是全面重新審理,如果這個時候一審判決已經出來了,還在上訴期,這個也簡單,直接上訴就行,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了該怎麼辦呢,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申請再審的,不過這些都是有條件的,並不是你的法院被逮起來後就可以直接走這些程序的。

要想啟動這些程序,還有個非常必要的條件就是,這個法官的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是在審理你的案件的時候枉法裁判的,也就是說法官是因為對你這個案件枉法裁判才被逮起來的,如果是因為其他案件收受賄賂被逮起來了,你這個案件是不能啟動再審等程序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注意。

對於審判人員收受賄賂影響判決結果的行為,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首先訴訟法明確規定審判人員不得接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刑法也明確規定了幾種罪名,可以說是為司法人員量身定做的罪名,比如枉法裁判罪,這就是給法官量身定做的罪名,因為其他單位的人沒有這個審判的權利,所以法律在制定的時候已經從更高的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了約束。

所以,打官司的時候其實不用擔心對方找關係送禮什麼的,現在的監督機構力度都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法官是不敢亂判的,必經誰都不想後半輩子在監獄裡面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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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要好處費未果竟去起訴 黑心法官打官司討要賄賂
    據《大河報》報導原河南新鄉市經濟庭資深法官張其江,今年60歲,索要「好處費」無果,居然讓當事人打借條,後來居然面無愧色地啟動法律程序索要賄賂款。這起荒唐的索賄案即將開庭審理。贏了官司輸了錢 故事要從一個叫梁衛保的人說起。梁衛保曾經和張其江關係不錯。1987年,梁創辦了一家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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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隨著近兩年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對法院開始不滿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其中也有一部分當事人打完官司之後都會抱怨,說法院判錯了。那麼如果在打官司的時候遇到法院判錯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所以如果真的有個人或者集體對法院的審判結果有質疑,可以通過再審的程序進行訴訟。再審其實就是對已經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判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而且不僅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的申請,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可以進行再審的申請。
  • 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樣的?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
    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說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認可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後等待法院判決。4、 判決(或調解)開完庭後作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要及時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否則,一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的問題要按照判決履行。
  • 抵銷抗辯未予審理的生效判決應否再審
    甲抗辯有兩筆預付工程款共計30萬元未納入結算,並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主張以此抵扣結算工程款,乙自認收到30萬元,但主張已納入結算協議,且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認為甲抗辯成立,判決甲支付乙工程款20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30萬元預付工程款只能納入結算處理,甲沒有主張撤銷結算、重新結算,結算對甲乙雙方有約束力,改判甲支付乙工程款50萬元。
  • 刑事再審能否加重刑期
    再審程序的啟動是有多種情形的,可能基於法院亦或是取決於人民檢察院的再審建議。因此接下來將由劉久平律師為您介紹關於刑事再審能否加重刑期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 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首選且必選的路徑是:可以申請再審。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限(一)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包括新發現的、新產生的、新出現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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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審期間,作為該案二審合議庭的審判長、民事審判第三庭的副庭長,被告人黃某榮與李某討論案件、交換法律意見,並作出有利於李某代理方的判決,核准同意並籤發維持原判的判決書。2006年2月23日,被告人黃某榮對該案的再審判決書核准同意籤發,進行部分改判,判決李某代理方勝訴。再審判決後不久,被告人黃某榮在柳州市的圓之源足浴店與李某見面並收受李某送給的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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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位行賄律師正瑟瑟發抖,海南通報張家慧案:部分涉案法官定罪、枉法錯案再審
    (圖說: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 資料圖) 一審判決書顯示,張家慧非法收受37人財物後,通過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或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行賄方觀點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向張家慧行賄的37人中,有18人為海南當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其中7人行賄數額達到百萬以上。例如,張家慧收受海南唐海律師事務所隱名合伙人張阜615萬元,收受海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哲韜300萬元,收受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主任塗顯亞245萬元,收受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杰140萬元,收受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童天行125萬元。
  • 淺析民事再審案件中再審審查與再審審理程序
    ,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判決了。實踐中,大部分裁定再審的案件均是經過詢問的,所以再審案件的代理人還是應該最大限度地向承辦法官爭取詢問的機會,畢竟當面陳述觀點與書面審查材料給法官的感官衝擊是完全不同的。筆者曾經在代理再審案件中,向法官提交申請,陳述案件應該安排詢問的必要性,最終爭取到當面向法官陳述觀點的機會。
  • 打官司對法院判決不服,正確的維權方式有哪些?
    2.再審的啟動(法條很繁瑣,這裡只說大白話)首先要知道申請再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法院啟動再審:上級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會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或者自行提審。
  • 行政訴訟再審事由研究
    依據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579條的規定,提起無效之訴的理由是:(1)違反關於法官席位組成的各種規定,包括審判組織在審理或者裁判時沒有按規定組建、依法應當自行迴避的法官參與、被成功申請迴避的法官的參與;(2)當事人一方沒有被合法代理,且當事人沒有明示或者其代理人本該通過上訴或者申訴的途徑進行主張,或者在原審訴訟程序的中間判決、終局判決的理由中被明確否定,無效之訴就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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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為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確行使民事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院法官:民事再審12個常見誤區(必學內容)|轉需
    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禁止審查期間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故法院確有必要對基本事實作審查判斷的,其依職權啟動鑑定程序並不違法。誤區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至少申請再審一次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原一、二審裁判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服,都有權申請再審,但對再審裁判不服的除外。
  • 若依舊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當事人而言,只能通過申訴,申請再審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想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是很不容易的。如果依舊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當事人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行政判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顯失公正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 「最富女法官」張家慧之地產往事:九成「案中案」關聯房地產
    據粗略統計,37名送禮人中,涉及近60個案子,張家慧直接收受他人近20筆,劉遠生收受40餘筆。在這近60個「案中案」中,90%以上與房地產相關聯。對張家慧的所作所為,判決書態度鮮明稱:「被告人張家慧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收受巨額賄賂,詐騙他人錢財,為一己私利枉法裁判,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