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讀筆記(之三十七):
有關法人意思表示的認識
法人作為民商事主體,最有意思的一點是,從實際看,只有自然人能做出意思表示,物、動物、包括機構本身都是無法做出意思表示的。法人無論其本質如何(法人擬制說,法人否認說,法人實在說),都無法改變上述事實。也就是說法律上所稱的法人的意思表示,根本上是解決這個問題,即哪些自然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歸結到法人這個主體上,對法人的財產產生效果。
一般來說,法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範圍兩種形式,一是法人內部的意思表示,可以定義為社團決議;二是法人的對外意思表示,即與相對人進行交易行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內部意思表示就是通常所稱的決議(社團決議),是出席會議的一定數量的具有表決權的自然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而趨於一致的共同行為。它屬於一種集體意思形成的行為,即使社團成員存在相反的意思表示(但反對意見必須不能佔優勢),只要同意的人數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章程約定,決議即可成立,這與一般契約必須經全體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相同。
將決議從一般合同行為中分離出來是德國學者的主張,因為決議與一般的合同行為存在不同。決議主要調整組織內部的關係,如為組織的成員制定行為準則,或者給根據章程執行決議的人(例如職業經理人)頒布指示。只要決議符合章程的規定,並且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那麼決議不但對參與作出決議的人具有約束力——不管他們對該決議是否投了贊成票(除非例外地規定必須全票一致通過),而且對該法人的全體成員也都有約束力。
法人對外的意思表示,即法人與相對人做出法律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往往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為之。法人內外意思表示之間有很大差異,表現為內部意思表示只能約束內部成員(股東、高管、員工等),外部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則被認為與一般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並無二致,只要滿足了代表或代理的要件,就可以約束法人本身,可以表現為財產的獲得和義務的承擔。一般來說,外部意思表示應該以內部意思表示為基礎。
法人並沒有類似自然人那樣的可以顯著體現其主體身份的實體,必須藉助自然人(股東、高管、員工等)、物(土地、房產、設備、辦公設施等)、信息(工商登記信息、銀行帳號、資產負債表等)來顯示自身,而法人做出意思表示,又必須通過自然人以特定方式做出。上文所述內部意思表示和外部意思表示的區別中,外部意思表示以內部意思表示為基礎,必須通過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做出,所以有必要對法人內部意思表示的本質做一簡析。
以公司的股東大會作為例子,股東大會的議程是,先有大會提案,然後股東對提案進行表決,最後對表決結果進行統計,通過的提案己成為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力,既可以說是對法人的,也可以說是對全體股東的,更可以擴展到針對所有內部自然人(高管、員工等)或外部自然人(法人)。所以可以看到,股東大會的決議過程中存在三種意思表示:大會提案、股東投票表決、投票結果的通過。這三種意思表示既是相互獨立的,又是相互關聯的,從邏輯和時間上是順序而為的,前者對後者有單向的影響力。除了這種邏輯上的關聯外,這三種意思表示還各有特徵:股東大會提案是具有實質內容的意思表示,具備操作性;股東投票表決的意思表示被限制在贊成、反對和棄權三種,可謂固定模式化的意思表示,沒有實質內容;最後投票結果的通過(未通過),只是一個數學統計,根據法律規範或者章程約定對投票表決中三種意思表示的佔比做出數學意義上的結論,也是形式化、無實質內容的。
從意思表示的實質主體的角度來看,雖然最終是以公司的意思表示對外呈現的,但嚴格講,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集體的意思表示,只是法律上將這種股東集體意思表示認定為對法人生效(主要是對法人的財產和債務產生影響,而法人的財產和債務在法律上和物理上是區別於股東個人的)。
之所以要研究法人意思表示的本質,是因為在某些與法人相關的自然人(例如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法人——更準確的說,對與法人相關的其他自然人——產生不利時,如何切斷該自然人的行為與法人的意思表示之間的關聯,從而保護法人的股東和債權人,是民法和公司法上一個重要制度。這是個不小的問題,待研究。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