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讀筆記(之四十四):法律解釋中的矛盾

2021-03-01 迷思的忒彌斯

民法典研讀筆記(之四十):

法律解釋中的矛盾

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存在幾組矛盾問題,值得考慮。

第一,作者中心和文本中心。就是在法律解釋的時候,是以立法者的本意為解釋目標,還是以立法者所使用的文本表述所具有的含義為準。法律文本一旦做出,就有可能和立法者本意相脫離,具有客觀上的特別含義,這兩者就可能產生衝突。還有一個問題,一個法律制定時和實施若干年後,某一詞語的含義可能發生變化,那麼在適用中需要解釋時,是以制定時詞語的意義為準,還是適用之時的含義為準?如果採信後者,那麼誰來確定適用之時的含義?尤其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能否確定一個詞的可以被廣泛接受的準確含義?

第二,說服與強制。法律解釋中,究竟是論理的成分更多,還是強制性的成分更多?一個能被接受的解釋,一定是既包含論理,也包含強制,但是何種成分更多呢?如果對一個法律解釋的結果,社會能形成廣泛共識,自然毋須太多的強制成分,但是如果難以形成共識,或分歧比較大的,那麼就需要解釋者的相當的強制性來保障這種解釋結果被承認和執行。也有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即某解釋的結論一開始需要強制性推廣,但是經過一定的時間後這種制度被逐漸接受,已成定製,就不再需要那麼強的強制力。這種情形的發生也有兩種可能原因,其一是制度形成、推廣並強制執行一段時間後,制度自身導致秩序的形成並使得制度被廣為承認接受;其二是制度形成之後,因為制度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該制度與客觀相契合而毋須過度強制執行。

第三,精英化和平民化。法律解釋的方式、過程和結果,是否應當遵循精英(知識精英、商業精英或政治精英)的意志和偏好,還是應更多考慮平民化即令普羅大眾理解和接受?我認為辛普森案就是一個典型的精英思維的結果,它的結論很難以大眾的普通知識理解,以至於時任美國總統的柯林頓要發表電視講話要求大家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精英化思維的好處是邏輯嚴密和準確,具有細緻化的可操作性,但缺點在於專業壁壘過高,法律運行與樸素的觀念相脫離,普通人如果不懂法的話,可能導致動輒得咎的處境。平民化思維的優點是法律與其他的行為規範——主要是道德——不會有太多衝突,但是失於模糊,而且容易產生爭議,也就是在道德多樣化的現代,究竟誰的意見更具有道德優越性,是一個難題。我的意見是,法律必須精英化,但是不能與普通人的一般理解相悖。這裡的一般理解,應該是社會能形成共識的一種觀念,如果觀念本身就有很大爭議,那就不能認為是普通人的一般理解,那就是法律從中擇一的問題了。

第四,個案解釋與普遍意義的解釋。法院在某一裁判中的論理,集中體現在「本院認為」部分,這部分的說理是否具有普遍意義,還是僅針對訴爭的本案,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不承認法官有造法的權力,所以一般認為個案中的說理、解釋,僅對本案有意義,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在法律體系日漸成熟的當下,最高法院要求杜絕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則在先判決對在後判案件一定有某種程度的約束力(雖然這種約束力的範圍和程度還需要研究)。這種約束力體現在什麼方面,是證據法上的免證事實,還是裁判結果上的不可隨意推翻,還是法律說理和解釋上的遵循先例?待研究。

第五,過程決定結果還是結果決定過程。法律解釋中一個現實的思維方式是,先對待解釋的問題得出結論,再反過來用各種解釋方法推得自己欲達到的目標。這是一種正常的思維。在對待解釋的問題得出結論的這一步中,得出結論的方式並非法律解釋的路徑,而是更依賴直觀的善惡感。直觀的善惡感是感性的和經驗的,法律解釋方法的推演是理性的和邏輯的。當然在邏輯推演這一步中,最初的結論可能被推翻,而新的結論也要同時符合善惡觀念和邏輯。

202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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