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伴肯定看到過很多公司野蠻操作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卻很少看到員工耍賴強要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吧?今天這個案子裡的員工,因為自己對工作不負責,拿了工資不好好工作,結果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後,反而賴起公司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那最後結果是怎麼樣的呢?
【案情概括】
楊小羊2007年7月19日進入某技術公司處從事技術員工作,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大型設備的檢驗工作。
2018年5月28日因楊小羊在工作中存在將同一組葉片照片上傳至不同葉片存檔的行為,某技術公司給予楊小羊書面警告,並出具了《員工過失單》,寫明「公司要求對某臺設備進行內部檢查並照相。楊小關沒有實際檢查葉片,而是用其他葉片照片直接存放到很多葉片的存檔文件夾裡,導致很多葉片漏檢。此種行為為工作中的欺騙行為,證據確鑿「。
根據員工手冊第10章第二條:「工作中有欺騙行為,予以書面警告處分」。楊小羊拒籤了該份《員工過失單》。2018年5月29日楊小羊主管曹大仁向楊小羊發出電子郵件載明「…前三個葉片都是一樣的照片,後兩個都是一樣的照片,這說明這些葉片你並沒有真實檢查,而是用其他照片代替的。這是工作欺騙行為,請自省。我發現之前你查的很多葉片都有類似問題,請在三天之內把你沒有真實查,而是用其他照片代替的葉片號的列表做出來發給我」。楊小羊未在三天內完成匯總列表。
2018年6月5日,某技術公司以快遞方式給楊小羊發出了《關於解除楊小羊勞動合同的通知》,載明「在與某技術公司籤訂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你於2018年5月被查獲存在虛假的產品檢驗記錄。你的直接主管已經向你出示了明確的證據,根據員工手冊10.2的規定,你在工作中有欺騙行為,已構成書面警告事實。2018年5月28日,你的直接主管要求你,對你造成的虛假檢驗記錄的產品進行複查,3天內完成,但你仍拒絕履行要求的補救工作,拖延至今。根據員工手冊10.9的規定,你不服從直接主管的工作安排,已經構成再次書面警告事實。綜上,根據員工手冊第2.6.3.r的規定:得到書面警告一年內,員工再次出現收到書面警告的表現及行為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已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於2018年6月5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某技術公司《員工手冊》第2.6.3.r條載明「由某技術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情形外,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公司有權不經提前30天通知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r.得到書面警告一年內,員工再次出現任何《員工手冊》第十章所列的可導致員工收到書面警告的表現或行為;……」;第10章「紀律處罰規定」中載明「……導致員工收到書面警告的具體表現或行為如下:2、在工作中有欺騙行為(如代替他人或請他人代替參加公司安排或要求的相關培訓或技能考試;或在考試中作弊等);9.出現拒絕履行工作或不服從直接主管的工作安排,或拒絕服從公司做出的正常工作調整的情形」,楊小羊於2017年12月31日對該《員工手冊》進行了籤收。
就雙方的勞動爭議,楊小羊於2018年7月9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技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支付200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未休年休假補償金、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代通知金。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9月20日作出裁決,某技術公司向楊小羊支付2016年至2018年6月未休年休假工資9371.31元,其他申請不予支持。
楊小羊不服該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某技術公司雖當庭表示亦不服該仲裁裁決,但未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分析判斷】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楊小羊籤字確認已經收到並閱讀了某技術公司的《員工手冊》,因而,某技術公司的《員工手冊》對楊小羊具有約束力。
根據某技術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楊小羊確實存在著在檢驗工作中將同一組葉片照片上傳至不同葉片存檔的行為,結合楊小羊從事的檢驗工作的工作性質,作為檢驗工作人員,實事求是是檢驗工作的基本原則,某技術公司於2018年5月28日給予楊小羊書面警告符合《員工手冊》的規定。
二、楊小羊未服從主管領導的工作安排,再次違反《員工手冊》規定,使某技術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楊小羊在2018年5月29日收到其主管曹大仁發出的要求在三天內對用其他照片代替的葉片號進行匯總列表後,沒有按時進行完成匯總列表,某技術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與楊小羊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關於未休年假工資在性質上不同於工資等勞動報酬,其系屬於法定福利待遇。
楊小羊主張的2017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資,已超出了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對於仲裁裁決的2016年至2018年6月未休年休假工資,楊小羊沒有提出異議,某技術公司沒有申請撤銷裁決,法院判決會支持某技術公司支付給楊小羊。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某技術公司解除與楊小羊的勞動合同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無需支付某技術公司經濟賠償金及代通知金。
【總結】
這個案件裡的某技術公司,做事是相當規範,從2014年起就與楊小羊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說明公司對楊小羊之前的表現是認可的,然而楊小羊自己太不珍惜工作了,明明可以穩穩噹噹幹到退休的機會,就這樣被浪費了。所以我一直強調,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護身符「,需要員工自己去珍惜。
有時候我們總以為員工是無辜的、是被冤枉的,但這個案子裡的楊小羊,作為一個大型設備的檢驗員,卻不盡到應盡的檢驗義務,對於工作矇混過關,不遵守公司的規章自由度,對工作非常不負責任。在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完全沒有道理可言。
同時在這個案子裡,又看到一個「財大氣粗「的用人單位,對於仲裁裁決內超過時效的未休年假工資,竟然不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裁決,真的是不差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