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8-01-12 10:25:3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羅誠 周宇波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於矯正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彌補當事人主義缺陷,完善第三人權利保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至第三百零三條作了相關規定,但內容不盡詳實,導致立案審查中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

  一、存在的問題

  立案案由不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訴訟制度,屬於一種全新而獨立的案件類型。由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對此類案件未予明確,各地缺乏統一標準,實踐操作不盡規範,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三人申請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由來確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由。

  審查標準不統一。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存在兩種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審查,理由是若將其與再審程序設置相同標準,入門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第三人的訴訟權益;二是實質審查,理由是此不同於普通的新訴,應嚴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認真把關材料後再作決定。

  審查主體不確定。誰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主體,法律對此並未明文規定。有的直接由第三人申請撤銷生效裁判的原審判庭負責,大多數則是直接由立案庭負責,也有的基層法院因為受理案件數量巨大、法官辦案任務艱巨,導致審判庭和立案庭疲於重負、懈於擔責而相互推諉。

  二、完善建議

  筆者認為,應儘快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程序,充分發揮其制度理性和程序正義。

  規範立案案由。作為一項新的案件類型,理應有其對應而專屬的案由,便於實踐操作,彰顯制度價值。如法國法將其與再審並列為特別上訴程序,我國臺灣地區將其認定為再審程序後的特別程序。建議儘快調整修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納入到第十部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級案由之下,作為一個單獨的二級案由,與性質近似的其他案由平行並列。

  嚴格審查標準。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普通的起訴,事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審查應當把嚴,要堅持適度的實質審查。不能當場登記立案,而應當先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審查中,要對證據材料重點審查、適度把關,如果證據材料明顯不能證明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或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裁定駁回起訴。

  明確審查主體。實踐中,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是立案庭的職權職責。若由作出生效文書的原審判庭負責審查,不利於法官職業化和審判專業化的改革要求。基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類型與數量較少的情況,建議由立案庭定期展開法官聯席會議,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適用特殊程序案件一併審查,集中司法資源,提高審查質量。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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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新敬與沈淑華、王學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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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債權人無權就債務人的離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再審申請人李某敬因與被申請人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267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原審法院以李某敬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當事人是否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從而損害李某敬合法權益等理由,裁定駁回李某敬的起訴,違背了立法本意。(二)沈某華、王某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駁回了沈某華要求確認「因購置家庭財產及家用所承擔的全部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項,損害了李某敬的債權利益,該判決結果與李某敬的債權能否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 最高法: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且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以權利人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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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本案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新增的制度,以撤銷或者變更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文書為目的,以救濟未參加訴訟的原訴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功能。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