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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適用
在無法以該訴訟實際案例為標本分析的情況下,筆者試圖參考其他訴訟實踐,對撤銷訴訟未來實踐將要面臨的以下幾個問題進行設想分析,以期有利於日後的訴訟實踐。 第一,立案審查問題。立案審查的寬嚴決定了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的數量。對撤銷之訴的立案準入是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關係到司法政策的導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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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解釋適用
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確認這一點之後,只需對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應否予以撤銷或改變進行審理即可。而另一種情況則是,第三人對於原訴的訴訟標的是否擁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是存在爭議的,這個問題本身必須作為審理的先決事項。對這種爭議或問題有可能需要在立案和本案審理兩個階段都進行審查。在立案階段作為當事人適格問題,這是決定是否受理的起訴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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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再審程序的區別與聯繫
」與「執行異議之訴」兩章,對上述兩種制度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起訴的被告: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第三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起訴的被告:案外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第三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申請再審被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由再審申請人決定將誰列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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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發布《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
4月1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線上新聞發布會,發布《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對青島三年來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查及裁判情況進行梳理分析,提出發揮相關訴訟制度作用、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防範規制虛假訴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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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調解
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功能及程序特點 (一)從比較法上看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功能特點 在法國法上,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目的「主要系基於判決不可損害任何未被保障聽審或為利益防衛之第三人之思想」[姜世明:《概介法國第三人撤銷訴訟》,《臺灣本土法學》2005 年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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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人撤銷之訴適格原告的判斷標準
如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玲的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給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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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的程序選擇
2、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及審查第三人應當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向該案的終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後裁判生效的,向一審法院提起;二審後裁判生效的,向二審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再次審查甚至變更,其立案程序較之一般案件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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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適用問題初探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作為獨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於2008年發布實施,2011年再行修訂。第三人撤銷之訴為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訴訟類型,故案由規定沒有,法院信息系統也尚未增加,因此,司法實踐中立案案由並非第三人撤銷之訴,而是原審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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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比較
在這個現實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以保護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有必要對這兩個制度進行比較區分,以便於實踐操作。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本質之爭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是再審之訴,是對原審裁判的糾錯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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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案例傳真: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證明生效判決損害其權益
9.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適當實質審查——認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需適當實質審查,但不能將立案階段形式審查等同於審理階段實質審查。——認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需適當實質審查,但不能將立案階段形式審查等同於審理階段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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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報案例7則
二、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爭議標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後,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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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人撤銷之訴大數據樣本分析報告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均是第三人認為原訴對財產的認定及處分侵害了其財產權益。 分析全部樣本的實質性裁判結果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中,最終能夠撤銷或者變更確有錯誤原生效裁判文書的案例佔比不高,最高法的大部分裁決結果為維持原判。在辦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時,法院對於是否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的審查較為嚴格,重點審查主體要件和損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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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敬與沈淑華、王學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案
鑑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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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排他適用
案件提要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本質上都是案外人(第三人)對生效判決的異議程序,兩者應排他適用。否則會導致對同一事實進行兩次審查,影響裁判結果的穩定。爭議焦點案外人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能否再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銷之訴,即提起撤銷之訴與申請再審是否能重複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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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典型案例
關於第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9日會議紀要中針對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意見為:「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局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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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無需證實損害事實已然發生!
關於該類訴訟的啟動和和第三人損害事實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嚴苛性。本文案例所釋明的判斷標準較為客觀公正,符合立法本意,筆者予以梳理推薦。裁判概述: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該損害事實的認定,不以已然造成第三人實際受償金額的減少為必要條件。第三人只需證明存在此種不當損害的客觀危險性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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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債權人無權就債務人的離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再審申請人李某敬因與被申請人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267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原審法院以李某敬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當事人是否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從而損害李某敬合法權益等理由,裁定駁回李某敬的起訴,違背了立法本意。(二)沈某華、王某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駁回了沈某華要求確認「因購置家庭財產及家用所承擔的全部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項,損害了李某敬的債權利益,該判決結果與李某敬的債權能否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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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且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以權利人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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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債權人無權就債務人的離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再審申請人李某敬因與被申請人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267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原審法院以李某敬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當事人是否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從而損害李某敬合法權益等理由,裁定駁回李某敬的起訴,違背了立法本意。(二)沈某華、王某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駁回了沈某華要求確認「因購置家庭財產及家用所承擔的全部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項,損害了李某敬的債權利益,該判決結果與李某敬的債權能否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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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新增的制度,以撤銷或者變更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文書為目的,以救濟未參加訴訟的原訴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功能。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