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比較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02-27 13:59:0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糾紛形態也趨於複雜化。近年來,當事人之間故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何救濟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創設了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請再審的救濟途徑,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隨著惡意訴訟侵害案外人權益現象愈演愈烈,僅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並不能解決現實難題。在這個現實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以保護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有必要對這兩個制度進行比較區分,以便於實踐操作。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本質之爭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是再審之訴,是對原審裁判的糾錯之訴。另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與再審制度並立的新制度。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從這一條文來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沒有放入再審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訴訟制度之後,與第三人訴訟制度聯繫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再審之訴的特點。如果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再審之訴,那麼當事人應先提出再審申請,要經過再審申請審查。然而從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來看,並沒有規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審申請。

  最後,如果把第三人撤銷之訴當成再審之訴,不利於保障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來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應該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如果當事人不服裁判的,還可以上訴,對二審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與再審制度並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相似點

  首先,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設立背景大致相同。兩者都是在遏制虛假訴訟背景下,為了保護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

  其次,兩者都是針對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這一條文對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來看,兩者都要挑戰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兩者的原告適格主體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包括原審中的第三人和原審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審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後,兩者的最終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最終法律效果是撤銷原審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結果。如果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面顛覆前訴裁判結果,這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訴訟效果相同。

  三、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不同點。第一,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於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程序救濟性較為明顯,即使其最終目的還是對實體權利的救濟。

  第二,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解釋》中「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標的物主張權利」來看,法學專家及學者的主流觀點認為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應當主要指物權,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因此,相應的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第三,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兩者提起訴訟的條件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一)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因非歸責於本人的事由。(三)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五)時間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六)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

  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一)案外人對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請求權,主要是物權。(二)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三)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四)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或終止後申請。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五)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適用問題

  鑑於我國目前仍然保留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且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適用對象領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當案外人同時可以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適格主體時應如何處理?適格的當事人在這兩種制度之間只能選擇一種還是「一條路走不通再選擇另一條路」?筆者認為,適格的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訴訟方式,一旦選定了一種訴訟方式,就不能因為「一條路走不通再選擇另一條路」。

  對於以上問題,從法院的角度出發,適格的第三人如果沒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選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審結,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蘇的,法院不應受理。反之亦然。

  結語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共同構成了保護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屏障,且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適用的對象領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生效的民事訴訟法整合此前的司法解釋並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時,應保留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以便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切實的保障。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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