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連續12年連續遞增,在離婚的時候,除了孩子,房子,財產的分割,還有債務也是夫妻離婚分配的一大部分。你以為離了婚就什麼關係都沒有了?可不一定!曾幾何時,離婚成了一種高危行為,離婚卻背了一身巨債,這種事情可不在少數!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1、婚內債務處理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上所述,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但是,一方面法律規定夫妻對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另一方面,這也與我國主流的傳統文化價值的取向存在差異,因此,採夫妻財產約定製形態仍然屬於稀有狀態,這就給夫妻之間以及夫妻對外債務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婚內債務的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未才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內債務不應該支持。該觀點認為,夫妻雙方未採財產約定製,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此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形成重合,婚內債務歸於消滅。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內債務應屬於夫妻雙方對某一筆財產作出的特殊的約定,應為合法有效。當前,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一向注重對夫妻作為一個婚姻關係整體與外界發生的法律關係的調整,而忽視對於夫或妻作為民事主體相互間產生的法律關係的調整,這在夫妻財產制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
對此,關於夫妻財產、夫妻債務的一些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實踐中遭到了嚴厲的批評。如果夫或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必然系書面形式的,在尊重當事人自治的立法本意面前,將婚內債務認定為對某一筆財產作出的特殊的約定更加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利益。同時,也並未對他人的利息產生任何影響。
3、婚內債務協議無效的情形
婚內債務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籤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就是婚內債務處理的法律規定與婚內債務的處理!法律知識介紹!其實,對於所謂的夫妻婚內的債務,如果夫妻倆是為了買生活用品,其他家庭的支出,就是夫妻的公共的債務範圍,但如果是瞞著對方欠下的債務或者賭債,存在故意行為的,如果另一方不承認,那就不是共同債務,也就不用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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