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計算數額發生爭議,徵收方說多給了補償款,讓先退還回來,否則不予辦理安置房交付手續,雙方協商無果後,被徵收方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多付的補償款是另外的法律關係,最後判決徵收方延遲交付安置房,須雙倍賠償過渡費。今天,京平律師跟大家解讀一個補償協議履行爭議的案件。
2014年8月12日,張先生夫婦(乙方)與西寧市某區徵補中心(甲方)籤訂《補償協議》,約定徵補中心徵收張先生夫婦的房屋,張先生夫婦選擇產權置換與貨幣安置的組合補償方式。徵補中心承諾予以原地安置,並保證按期入住安置房,如不能按期交房,過渡費按雙倍計發。
協議籤訂後,張先生夫婦依約搬遷騰空被拆遷房屋。徵補中心於2014年9月16日向張先生夫婦支付了補償款。
2018年12月10日,案涉回遷安置房屋的開發商刊登公告,通知交房,請各業主儘快辦理相關手續。張先生夫婦的安置房在公告交房範圍內,但因與徵補中心對於安置補償協議中的補償費計算數額發生爭議,徵補中心拒絕為其辦理安置房交付手續。
張先生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徵補中心限期交房、辦理產權手續,並雙倍支付過渡費。徵補中心稱,對於交付房屋沒有異議,因工作人員錯誤多發補償費,所以後期的過渡費應從中予以扣減。
法院認為,《補償協議》主要內容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爭議內容在未被變更或確認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張先生夫婦已依約搬遷騰空,並將案涉房屋交付徵補中心拆除。現原地安置房屋已經建成且開發商已公告交房,但徵補中心未向張先生夫婦交付回遷安置房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對此,法院認為,徵補中心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協議向張先生夫婦交付回遷安置房的義務。徵補中心要求張先生夫婦返還多支付的款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徵補中心應另行主張。因此,法院判決徵補中心30日內交房並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雙倍支付逾期交房的過渡費。
徵補中心不服,向西寧中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對於徵補中心多支付的貨幣安置補償款不予審查,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關於其應支付過渡費的判決內容並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徵補中心辯稱對過渡費計算有誤,但並未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撤銷該協議或者行使協議解除權,亦未對協議中過渡費條款作出行政糾錯決定,其在已向張先生夫婦履行支付部分過渡費義務的情況下,以張先生夫婦多領取了補償款為由單方停止支付逾期交房的過渡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張先生夫婦的信賴利益,故徵補中心應當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支付過渡費義務。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徵補中心主張張先生夫婦應予退還多領取的安置補償款,因與張先生夫婦請求支付的過渡費非同一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表示,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依法籤訂的《補償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徵收機關不按約定履行協議,被徵收人可依法請求法院保護。」該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