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案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如何確定被徵收人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側重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同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更側重於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簡單點說: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被徵收人才是徵收安置的對象。
我是不是房屋徵收的安置對象?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被徵收人為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築所有權人等。
那麼如何確定是不是被徵收人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講講被徵收人範圍的確定。
根據《物權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可見徵收法律關係中的直接被徵收人是「農民集體」。但《土地管理法》第48、49條,《土地承包法》第32條及《物權法》第42、121、123條均賦予農民個體在集體土地被徵收中的程序參與權、土地補償費最終受益權、就地上附著物獨立的補償請求權等,故農民個體應屬最終被徵收人。
故在我國現行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中,對被徵收人的資格範圍缺少清晰、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房屋安置對象的確定
在實踐中,從徵遷工作啟動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經歷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時間段內集體經濟組織內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等原因,數量處在不斷變化中。因此,確定一個時間節點來界定需安置對象及數量就顯得尤為重要。
無論如何確定,總有一部分人認為因此而利益受損,如將拆遷公告發布之時作為安置對象確定時點,拆遷公告發布後至安置房建成分配之前出生的人員就不能獲得安置;如將安置房建成分配之時作為安置對象確定時點,則房屋拆遷至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員的家屬可能會覺得利益受損。
所以,只要該時點的確定對全體徵遷項目內集體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符合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就無明顯不當。
史律師溫馨提示:
徵地拆遷事關重大,專業性強。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建議及時委託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