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契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同領域關注的重點不同,大多數人在關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的時候,作為專業做徵地拆遷案件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我們將關注重點放在了《契稅法》的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
這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土地、房屋被徵收、徵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是否需要納稅,而是將該部分權限下放到省一級人民政府,由省一級人民政府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作出規範。該內容延續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
根據拆遷安置的辦案經驗,各地方一般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讓被徵收人針對安置房交契稅。因為政府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徵收,被徵收人喪失該房屋,該房屋也許是被徵收人唯一的一處住房,另行給予安置房,一般是按照徵收實踐中「拆一還一」的標準,給被徵收人提供基本住房。
因此安置房政策的本意即保障被徵收人基本的住房需求,在徵收拆遷中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和公共利益,安置房本應和法定繼承承受房屋一致,但為什麼因徵收而重新承受房屋沒有明確規定無需繳納契稅呢?
有些地方經濟較發達,徵收房屋之後,被徵收人可能獲得好幾套安置房,如果免徵契稅,更加加劇了貧富分化,這也是法律和政策不被允許的。
但如果徵收工作中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對免徵或者減徵契稅規定不一,雖能夠因地制宜,但有可能標準不夠透明,不利於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希望國家能夠依據《契稅法》制定統一的實施細則,統一適用標準,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