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後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嗎?律師:不合法

2020-10-10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在徵地拆遷中,有些徵收方為了能夠早日完成徵地拆遷項目或者早日開工建設,在面對不籤署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時,會採取一些違法行為來迫使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對於這種行為,我們可以理解為違法強拆。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有明確列明相應的解決方法,大家可以看看我以前發布的文章。但是在這裡我要提醒大家,徵收方如此迫使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那麼這種補償協議的補償標準正常嗎?能保證不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嗎?如果降低了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該怎麼辦呢?本文,我就來為您解答。

一、徵收方可以降低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在農村徵地拆遷中,徵收方給付被徵收人的拆遷補償款應該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且還要保障被徵收人的長遠生計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但是在實踐中,咱們被徵收人雖然知道有這麼一條法律,但徵收方不能保證該怎麼辦?上級部門在2004年10月21日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該《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

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也就是說,徵收方不能保證不降低被徵收方原有生活水平的話,可以由當地行政機關予以一定的補貼。

二、徵收方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該怎麼辦?

咱們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首先要對自家房屋的補償數額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基本上按照周邊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即可,如果像耕地上的種植物的話,咱們可以根據省市級行政機關下發的補償標準進行計算。如果徵收方給付的補償數額與咱們自行計算的補償數額相差的不大的話,那麼就可以理解為是正常的拆遷補償數額,如果二者相差較大的話,則可以認為徵收方在降低咱們被徵收人應得的拆遷補償,咱們被徵收人一定不要急著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可以與徵收方繼續協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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