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後拆遷」,具體相應的法律規定,涉及到先補償後搬遷的有關的法律規定,首先是《土地管理法》的第48條,規定了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補償的問題,開始說到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原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其中特別規定了對其中的農村村民的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來進行相關的安置,採取具體的安置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裡就提到了一個先補償後搬遷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之前,新的《土地管理法》出臺之前,《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 二部分的第 15項的規定,加強徵地實施過程的監管,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這也是一個「先補償後搬遷」,就是先補償安置,後搬遷的問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的96號,第 三部分第七項規定,切實做好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也要求先安置後拆遷。
本案的案例是發生在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所引用的法律規定,國發2004 28號以及國土資發2010 96號文件,闡述的先補償後搬遷,後拆遷的這種原則。在實際拆遷補償過程中,往往出現有關部門做工作,沒有進行任何補償,先要求拆遷的這種情況,相關的案例是很多的,大部分情況下,都沒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有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認為支持主管部門的建設也好,或者是說支持有關部門的工作也好,就是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賴,信任的,可以選擇先搬遷,然後再商定補償,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權益有的時候,房子已經拆遷了,可能佔據的地位就不太主動了。也可以依法堅持先補償後搬遷,就是把補償先到位,先說好籤訂補償協議,然後再實施搬遷,因為這是法定的原則,是被徵收人可以堅持的原則。
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