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國家的城市化建設速度很快,2020年徵地拆遷還在有條不紊的進行中,而且全國各地的徵地拆遷進度都很快。可以說拆遷讓很多的人一夜暴富,讓一個家庭從掙扎在溫飽線上到一下子步入小康家庭。徵地拆遷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徵地拆遷不能降低拆遷戶原有的生活水平。
然而在現實的徵地過程中,很多人因為對法律知識比較單薄,所以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往往處於被動的一面。很多可以得到的合法權益,就因為自己什麼都不懂,就被其他人非法佔有。至於拆遷方用多少種理由降低你的補償,辦案多年見識過很多手段,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你要記住一個原則:不能因拆遷降低生活水平,並且長遠生計要有保障。
但是,真到了自己家的房屋被徵收時,拆遷戶到底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呢?很多拆遷戶在與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時,即使明白這條原則,但是苦於不能拿出具體的法律條文而陷入被動。那麼徵地拆遷中的這條基本原則在法律中有具體條文進行保障嗎?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二項規定,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因此,《物權法》明確規定了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必須得到保障,不能因拆遷降低生活水準。各地政府均需對於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政策,比如《瀋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就規定了徵收房屋如由多層(含平房)到高層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20%給予改善面積。由高層到高層或者由多層(含平房)到多層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給予改善面積;徵收住宅房屋,實施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在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基礎上上浮20%-30%。
徵地補償標準就像一個天平,天平的一邊是被拆遷戶,而站在利益的另一邊就是拆遷方。天平永遠不是一個平衡的狀態。只有了解足夠的法律法規知識,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對此,老胡建議大家,對於不合理的補償千萬不要籤字,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在不合理的補償協議上簽字。而且不合理的補償往往都是違法違規的徵收行為,只要拆遷人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就能享受法律保護,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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