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該怎麼規避徵收方的陷阱,實踐中不能和徵收方談什麼?

2020-10-24 徵拆沈律師89

徵收方通過各種方式來壓榨被徵收人的利益,不僅僅是明面上的被拆遷人能明確的知道屬於違法行為的強拆、逼遷等,更有暗地裡的各種讓被徵收人防不勝防的套路陷阱。而被徵收人總會因為缺少應對經驗、有效信息匱乏、法律知識不充分等原因置於被動,於是沒有辦法爭取到合理補償。那麼被拆遷人究竟該如何規避拆遷方的陷阱,究竟不能和拆遷方談什麼?今天在這裡提示大家三點重要內容。

1、不和徵收方談政策

國家法律從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進行了嚴格規定,明確並堅定的要給予被徵收人保障。這意味著被徵收人如果能夠依法正常的經歷徵收拆遷,最終是能夠拿到一個不錯的補償的,至少能夠保障原有生活水平的不降低。

然而實踐中,有的地方徵收工作人員常常會用「政策」二字去拒絕被徵收人的補償要求。當補償無法協商一致時,徵收工作人員就會說「這是政策規定,誰都無法改變」,誇大「政策」的強制性與必須性,用所謂的「政府政策」來壓人。

被徵收人要知道,政策是不能大於法律的,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要嚴格依法。先不說是否真的存在這樣的「政策」,即便真的存在,無疑,這一「政策」只有符合其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才是合法的,否則涉嫌違法最終將導致無效。因此,當遇到徵收工作人員以「政策」為由進行打壓時,大家一定要保持定力,不輕易放鬆口徑,不輕易妥協,在計算合理補償時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

2、不談拆遷獎勵,重點在補償

「早日搬遷有大好幾萬的拆遷獎勵,我們到底籤不籤呢?」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拿獎勵」與"籤字"之間搖擺。最終,不少人擔心拿不到獎勵,面對越來越高的獎勵費損失,選擇了早搬遷。

律師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法律允許利用獎勵的方式來鼓勵被徵收人配合徵收,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有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定的徵收獎勵是合法的,但是過高的獎勵被徵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的徵收方將獎勵設置得很高,徵收補償本身卻很低,高額獎勵很有可能是從被徵收人所應得到徵收補償裡剋扣出來的。從最終的結果看,被徵收人不僅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因提早籤字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重要維權基礎。

因此,當徵收方大方的給出獎勵時,大家一定不要心急,切勿衝動籤下補償協議,因小失大。接受徵收拆遷獎勵必須建立在合理補償的基礎上,一定要根據相關規定計算出自己房屋應當補償的大致數額,大家可以先看看補償標準是否參照了房屋徵收決定發布之日時,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是否能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條件有所改善。

3、不談沒有協議或沒有完整紙面協議的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拆遷的時候,都是要籤訂相應的補償安置協議,這對被徵收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有利的保障。然而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這一環節中並沒有形成一個足夠的保障,有的由於不懂,不懂拆遷、不懂法等等,僅僅只是和徵收方籤了一份不甚規範的、簡單的協議不規範的協議,隨意的寫幾頁如房屋面積、單價、裝修損失等內容,或是籤的協議裡面存在很多內容不明確的地方;而有的受高獎勵引誘等,在徵收方的要求下簽訂了空白協議;還有的深信徵收方的口頭承諾,根本沒有協議,沒有把協商、承諾好的補償落實在紙面上等等。

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大家一定要籤訂明確的、規範的安置補償協議,在籤訂協議之前需要仔細審查。

在內容上大家要注意,必須說明以下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提醒:如果補償沒有協商一致,補償不合理,那就不要籤訂任何的安置補償協議。因為這份協議屬於合同,一旦籤訂雙方都要受契約限制,事後反悔了再想維權是很被動的。同時,一些內容不明確的、空白的協議一定不要籤,後續一旦出現問題,即是說可以通過走法律途徑去進行撤銷,但實際中,由於舉證困難,被徵收人同樣會在維權上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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