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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遷中,徵收方的這幾種行為違法!被徵收人可拒籤補償協議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更加規範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事項,並加強了對被徵收人的權益的保護。與其同時還明確了被徵收人在遭受到違法拆遷時的救濟權利,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本文,我將結合《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咱們被徵收人總結出幾個可以拒絕籤署補償協議的條件,以供廣大被徵收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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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給一種補償方式,這算不算違法
從開始計劃拆遷到拆遷結束,我們普通民眾也就是被拆遷者都屬於被動方,總是在被拆遷方引導,一般拆遷方說什麼咱們就接受什麼,哪怕和咱們原本想的有些許出入。胳膊擰不過大腿,想必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想法。當然不是的,當有不公平時,法律給了我們每一個人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的權力。當被通知自己家被列入拆遷範圍的時候,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應該是高興的,因為拆遷意味著生活條件的大幅度提升,不管是之後的居住條件還是生活條件都會得到提高。那麼如果看到補償方案的時候發現只有一種補償方式,只有補償款或者只有房子的時候,會是什麼心情?是不是感覺很不公平,因為這樣不僅生活條件可能不會提高甚至還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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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拿著幾年前的徵收文件和補償標準來拆遷是違法的
在拆遷實踐中,許多被拆遷人往往會遇到這樣一種現象,即拆遷方拿著幾年前政府批准徵收土地和房屋的文件,來讓被拆遷人現在籤字搬遷。這令很多被拆遷人費解,事實上,政府在四五年前就提出征收拆遷,還做了通知,但尚未開始實施徵收。久而久之,人們慢慢就忘記了徵收這件事,但是現在徵收方又突然說要徵收,詢問情況,徵收方拿出的卻是多年前就發出的徵收文件。這到底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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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的,拆遷律師說就是違法
,當全家人還沉寂在歡喜當中,幻想著通過此次拆遷改變自己的生活水平,當看到安置補償方案時,卻讓一家人大吃一驚,徹底打消了改變生活的念頭,因為按照公告中的補償方案,自己不但無法改變生活水平,還有可能降低,補償方式也是十分單一,明確寫明只有一種貨幣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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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務院590號令規定,拆遷方這5種補償行為絕對違法,可拒籤
徵收拆遷時,籤訂相應的安置補償協議,這對被徵收人來說無疑是一種保障。然而實踐中,有的徵收方會與被徵收人作出口頭協議,協議上儘量誇張補償及待遇,吸引被徵收人儘快搬遷。這裡要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只有籤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口頭上承諾的任何條件都是空的,無保障的,到最後徵收方真正履行的補償或許與當初承諾的完全不同,有的甚至直接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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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了補償協議,徵收方卻想不給補償直接拆除?律師:這違法了
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就應當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安置或者給付相應的貨幣補償。這裡需要告訴廣大被徵收人,如果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義務時,是不能夠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的,如果被拆除的話,應當認定違法強拆。接下來我將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解答,徵收方在未履行補償協議時,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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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該如何規避徵收方的陷阱,實踐中不能和徵收方談什麼?
徵收方通過各種方式來壓榨被徵收人的利益,不僅僅是明面上的被拆遷人能明確的知道屬於違法行為的強拆、逼遷等,更有暗地裡的各種讓被徵收人防不勝防的套路陷阱。而被徵收人總會因為缺少應對經驗、有效信息匱乏、法律知識不充分等原因置於被動,於是沒有辦法爭取到合理補償。那麼被拆遷人究竟該如何規避拆遷方的陷阱,究竟不能和拆遷方談什麼?今天在這裡提示大家三點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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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該怎麼規避徵收方的陷阱,實踐中不能和徵收方談什麼?
徵收方通過各種方式來壓榨被徵收人的利益,不僅僅是明面上的被拆遷人能明確的知道屬於違法行為的強拆、逼遷等,更有暗地裡的各種讓被徵收人防不勝防的套路陷阱。而被徵收人總會因為缺少應對經驗、有效信息匱乏、法律知識不充分等原因置於被動,於是沒有辦法爭取到合理補償。那麼被拆遷人究竟該如何規避拆遷方的陷阱,究竟不能和拆遷方談什麼?今天在這裡提示大家三點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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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徵收案例明確二原則:先補償後拆遷、安置方案相匹配
村民不服,起訴拆遷方強拆違法。02法院裁判:一審駁回起訴,二審判強拆違法一審法院認為,拆遷方拆除村民房屋,是依據《拆遷過渡協議》實施的合法行為,村民的起訴被駁回。03典型意義:「村民自願」要建立在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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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中的幾個重要的選擇,事關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
從《條例》到《評估辦法》再到各地方的具體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都需要經過「組織協商→投票(多數決定)→抽籤或者搖號(隨機方式)」這樣的程序來選定。房屋徵收部門會依法發布通知,明確這一環節的步驟和期限,是否參與當然要由被徵收人「用腳投票」來決定。這一環節在一些被徵收人看來實際意義不大,但事實上參與就比不參與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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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遇到這五種情況一定違法,被拆遷人堅決要依法維權
《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均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負有公告、公示的職責和義務。如果說相關部門沒有履行公告職責,比如城市房屋拆遷如果沒有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公告,這屬於行政不作為,這樣的徵收行為通常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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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拆遷中獲得滿意的補償,被徵收人須知「拆遷談判的八點技巧」
拆遷公告下發之後,徵收方就會開始過來找被徵收人進行談判了,這就要求被徵收人一定要具有良好的談判能力。談判能力好不好對於補償結果的影響是非常之大的,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地理位置、面積大小相當的房子,有的人拿到的補償多,有的人拿到的補償少,原因就在於善於談判的人能爭取到更高的補償。今天就跟大家談談如何通過談判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爭取合理乃至高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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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違法問題的存在,或許註定了被拆遷人要承擔補償不公平的後果
實踐中,很多徵收方並不會完全的按照法律規定去進行徵收拆遷工作,這給徵收拆遷領域帶來了很多的矛盾與糾紛,最重要的是被徵收人無法獲得一個合理的補償。由於普通的老百姓並不是很清楚各項法律法規,也都是第一次遇到拆遷沒有應對經驗,對於違法行為沒有辦法及時的反應過來,等出現了問題才知道前面的選擇存在重大失誤。這裡給大家總結四種常見的違法拆遷行為,大家必須意識到其違法性,並且拒絕在不合理的補償協議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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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是否會有補償?徵收方會不會因此而放棄徵收?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問題,如違法徵地、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徵地權屬不明等問題,只要是徵地拆遷問題就會出現,當然,如果出現違法徵地和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就必須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除了違法徵地,補償也是不合理的之外,在徵地拆遷中權屬不明也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所以在面對權不明確的情況下,在徵地拆遷中該怎麼辦呢?又該如何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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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房屋,補償原則上不能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然而事實上,部分徵收方為了自身利益並不願意給足拆遷戶補償,往往是能少給則少給,能不給則不給,而為了加快徵收進度,非法逼遷、違法強拆也是屢屢發生,這些都造成了拆遷領域的嚴重不公平,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越拆越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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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單方委託房屋評估,拆遷補償決定被撤銷
為了加強徵遷力度,徵收方在未與拆遷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託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拆遷人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遭遇類似情況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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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590號令拆遷補償6大硬規,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點就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因為這一項法規明確指出房屋的評估價格是按照房屋徵收的日期決定的。而且房屋的徵收價格不能低於當地同等房屋的均價。此外老胡在這裡提醒大家,有些房屋徵收單位會打著「高獎勵」的徵收幌子,先騙房屋所有者籤訂所謂的「房屋補償協議」,但其實這個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大家一定要警惕,不能被高補償衝昏了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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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有補償標準,拆遷後生活水平不升反降,能否說明徵收方違法了
出於公共利益需要,這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進行徵收拆遷的唯一原因。因而,對百姓的房屋進行徵收,實質上是在犧牲個人利益來實現公共利益。既然這樣,那麼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進行徵地拆遷都必須要予以公平合理補償,要先補償後搬遷,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側重於保護拆遷戶,這彰顯著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沒有道理說被徵收人為公共利益作出了貢獻,拆遷之後生活水平卻反而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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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法拆遷,被徵收人要善於用「七個必須」原則來維護合法權益
補償不合理,這似乎是全國各地進行徵收拆遷的一個通病。從立法層面來講,實際上可以找出許多保護被徵收人權益的規定。顯然,立法者的本意其實是要讓徵地拆遷有利於民。然而,為什麼好的法規和好的政策不能在實踐中得到充分的體現,有的人拆遷之後反而落得居無定所、越拆越窮的局面,這無疑與徵收方的不完全守法行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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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房屋徵收,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國家法律禁止7種行為」
實踐中,存在不少評估機構直接由拆遷方單方指定的情況,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得不到保障,評估的公正性受到幹擾,這就極有可能造成補償不合理的結果。很多被徵收人對拆遷評估的正規流程了解甚少,須知「選定評估機構」是賦予大家的合法權益。因此,當被徵收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的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