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多人對於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一旦涉及到拆遷補償這塊都比較頭大。尤其是對於正在面臨徵地拆遷或者及即將面臨拆遷的朋友來說,拆遷補償對個人利益關係比較大。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就對拆遷的流程、補償以及違規拆遷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其中這幾點需要大家詳細了解一下,對您接下來的拆遷補償會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國務院第590號令的第十七條中明確指出,房屋徵收補償範圍包括:拆遷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和當地政府的一系列補償等等。這幾項補償沒有具體的標準,都是按照當地的發展情況決定的。但是其中哪一項沒有補償到位,都是不合理的,被拆遷人有權到相關單位舉報,並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國務院第590號令的第十九條中明確指出,房屋徵收補償的標準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日當地類似房產的市場價格。這一點就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因為這一項法規明確指出房屋的評估價格是按照房屋徵收的日期決定的。而且房屋的徵收價格不能低於當地同等房屋的均價。
此外老胡在這裡提醒大家,有些房屋徵收單位會打著「高獎勵」的徵收幌子,先騙房屋所有者籤訂所謂的「房屋補償協議」,但其實這個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大家一定要警惕,不能被高補償衝昏了頭腦。
在很多地方的房屋徵收工作中,只存在一種補償方式,那就是貨幣補償。其實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為國務院第590號令中明確指出,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只提供貨幣補償顯然是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千萬不能妥協。
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徵收方不能強制地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必須給被徵收人充分的選擇權,而且補償的價值不能低於當地同等房屋的市場價值。
在很多的徵收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高額的補償情況發生。這類徵收方往往給予被徵收人遠遠高於市場價格的徵收補償方案,勸被徵收人趕緊拆遷搬遷,但是往往只是口頭許諾,並不會跟被徵收人籤訂書面協議。其實這就是房屋徵收中最大的陷阱,房屋徵收方這麼做只是為了儘快完成拆遷項目,最後籤訂拆遷協議的時候,往往補償價格還沒有其他人高。
國務院令第590號令第25條中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補償事宜需要籤署補償協議,這不僅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也嚴厲打擊了違法拆遷情況的出現。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一直秉承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先補償、後搬遷」,意思就是說被徵收人只有拿到合理合法的徵收補償以後,再選擇搬遷工作。沒有拿到補償的話,被徵收人有權不選擇搬遷。補償是搬遷的前提,也是國家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一大保護措施。
近年來國家對於暴力拆遷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但是還是有很多違法暴力拆遷的事情屢屢發生。暴力逼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假如大家生活中遇到了違法暴力逼遷的情況,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頭腦發熱, 亂了分寸,給違法分子鑽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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