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的徵收正在全國各地廣泛的進行著,但與此同時引發的徵收補償矛盾也是層出不窮。過去由於大多數被拆遷人缺乏對國有土地徵收法律的了解,因而導致在房屋拆遷實踐中處於被動地位,而最終的結果就是利益受損。顯然了解徵收法律法規,知己知彼,被拆遷人才能真正擁有話語權,以爭取拿到最大的拆遷補償。
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詳細闡述了國有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其中提示、強調的五條拆遷原則,是維護被拆遷人補償利益強有力盾牌。當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對待時,這些原則也能為廣大被拆遷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提供重要參考意義。下面就為大家具體講一下這些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徵補條例》對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要遵循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所以房屋被徵收人在自己的房屋將要被徵收時,需要向徵收部門了解該土地將要進行什麼樣的項目,及讓對方提供相應的法律性文件,如徵收部門不能提供相應的材料,如該地方將要進行的項目不符合上述的原則性規定,就證明該地塊上的徵收工作是違法的。
實踐中,有人會問到底是「先拆遷後補償」還是「先補償後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當補償協議中有關於「先拆後補」「快拆慢補」等條款,拆遷戶一定不要輕易籤字。拆遷戶在未獲得補償前有權拒絕搬離房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而第十九條則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價低於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拆遷後生活水平將下降,那麼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這種情況,您要及時進行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因此不僅強拆是違法的,暴力以及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戶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拆遷戶也可以選擇即拿拆遷款,也要小一點的安置房。被拆遷人要切記,拆遷方指定補償方法的行為是違反規定的,法律賦予了大家能夠挑選補償方法的支配權,它是不能被無視與剝奪的,除非你自願捨棄。
以上就是國務院第590號令重點強調的關於拆遷的五大原則,希望這些總結能對被拆遷人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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