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590號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中作出了關於「補償」的各項規定,其中有九點是需要廣大被徵收人重點了解的。當遇到一些有可能致使「越拆越窮」的拆遷情況時,被徵收人要善於以此為參考,利用法律武器去爭取最大的利益。
補償由房屋價值、搬遷費、獎勵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以及補償獎勵等構成。停產停業損失這一項適用於經營性用房。而補助與獎勵的獲取需被徵收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此外大家需要警惕「高獎勵」陷阱,接受獎勵必須要以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為前提。
這裡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這其實也就是法定的評估時點。二是「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經評估確定,不得低於房屋被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內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顯然,國家法律已經給出了明確的合理的真正有益於百姓的補償標準。
就評估方面,590號令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等方面均作了保障性規定。須知,被徵收人有選擇評估機構、確定評估機構的權利,徵收方不可進行肆意剝奪,而私自指定評估機構。
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徵收方只提供貨幣補償這一種方式,並且補償還不夠買新房。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徵收人萬萬不可聽之任之。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徵收方不能只強制性的提供一種,必須要依法保證被徵收人的自由選擇權。而被徵收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應要參照周邊房價,補償要足夠被徵收人購買與被徵收房屋區位、面積,產權性質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如果選擇的是產權置換,其補償標準一般是不得低於一比一。這種補償方式,被拆遷人需要注意在補償協議內明確約定置換的房屋位置、面積、房屋性質(是商品房還是小產權房),交付期限,違約責任等等。以免到期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原本的承諾,進而陷入被動的維權局面。
國務院令第590號令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要就補償的各項事宜籤訂補償協議,這對被徵收人來說,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保障。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若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主張撤銷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
實踐中,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徵收方予以高額承諾,會與被徵收人作出口頭協議,口頭協議上儘量誇張補償。須知,這樣的口頭協議根本沒有任何效力的。這樣一種方式對被徵收人來說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徵收方的目的可能僅僅只是為了完成快速及低成本拆遷的目的,到最後真正給出的補償可能與最初的承諾完全不同,徵收方根本不按約履行。只有正規的書面協議才是被徵收人應該接受並籤訂的。
實踐中,有的徵收方為了刺激被徵收人快速籤字,可能會強調「不籤約就沒補償或者只能拿到極低補償」,顯然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即便被徵收人最後沒有在期限內籤約,也能夠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如果被徵收人不滿意補償決定的內容,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救濟措施。
徵收方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補償是搬遷的前提,進行房屋徵收必須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逼拆」是國務院令第590號令第二十七條明令禁止的違反行為,而第三十一條則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了「逼拆」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遇到違法逼拆被徵收人切記不要亂了方寸,適時以法律救濟途徑去挫敗徵收方的氣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該條明確了」行政機關直接強拆「的違法性,限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徵收拆遷領域,沒有行政強拆,只有司法強拆。
國務院令第590號針對拆遷補償作出的規定,充分的彰顯著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一個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必然會帶來被徵收人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的下降。當徵收方不守法徵收,而被徵收人遭遇不公對待時,一定要學會用合法的方式去守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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