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屋徵收拆遷涉及的範圍越來越廣,這意味著有越來越多的人會成為拆遷戶。需要注意,徵地拆遷是一個能夠在極大程度上決定個人與家庭未來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事件,被拆遷人在整個過程中如果無法把控好其的維度,極有可能補償利益會嚴重受損,因此被拆遷人要謹慎的對待拆遷。如何把控好拆遷,今天就從「拆遷中的那些隱形陷阱」這一方面來提示大家一些應該注意的事宜,看看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補償政策,這本身是無可厚非的。但無論如何,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本身也要經受法律的監督。無論是地方法規還是地方政策,其制定與實施都必須遵守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不能與現行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政策若是違反法律,即是違法行為。目前的徵地拆遷法律或許並不完善,但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級別徵收拆遷法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設定了我國徵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這是任何地方政策都不能偏離的,實踐中被拆遷人充分把握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拆遷方牽制了。
實踐中,這就像有的拆遷方借「拆違」強拆房屋一樣,很多時候評估報告也已經成為拆遷方為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很多拆遷方直接指定評估機構,忽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被拆遷人的參與權與評估過程的公正性,評估結果令人瞠目結舌。但評估報告其實並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被拆遷人與其苦苦和拆遷方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多多思考「如何讓拆遷方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被拆遷人只要積極的尋找談判的籌碼(比如拆遷方的違法行為),進行富有殺傷力的談判,又或者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爭取,最終是能夠拿到一個合理的補償的。
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徵收補償決定書一旦作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啟動這項程序並不簡單,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但被拆遷人如果不熟悉法律,很容易就會掉進陷阱,進而被「合法地」強拆。實踐中,部分拆遷方可能會濫用公權力,在雙方就補償問題僵持不下的時候,作出補償金額並不合理的補償決定書,其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強拆。而被拆遷人,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知識薄弱,另一方面則是無法協商好補償後消極拒籤,不予理會拆遷方送達的文件,更不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去阻止,最後房子被強拆卻無法說理,因為補償決定書是合法的,拆遷方啟動這個程序是受法律保護的。因而,大家要非常認真而謹慎的對待這份文件。
「籤訂補償協議」可謂是臨門一腳了,拆遷方也常常喜歡在這個地方設下陷阱。這裡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與拆遷方談好的補償能否落實到紙面上,又最終能否由紙面內容變為現實,這是需要反覆掂量、耐心衡量的事情,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補償協議,如果自己沒有把握,一定要儘早向專業律師尋求維權意見。
而針對補償協議的一些很明顯的錯誤,大家一定要規避,比如空白協議不能籤,事後拆遷方填上去的補償數額一定不會是當初承諾的那樣,而你在補償問題上已經再也沒有話語權了;對於補償事項的表述模稜兩可的協議不能籤,所有細節都要明確,比如當說到補償金額時,拆遷方既沒有明確計算方法,也沒有明確具體數字,只說一些「公平補償」、「合理補償」之類的話,那麼這種條款的表述就屬於極度模糊;拆遷協議不能只寫被拆遷人的義務,而故意規避拆遷方的責任,比如不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拆遷協議必須留原件,不能讓拆遷方把所有原件都帶走,被拆遷人注意,倘若拆遷方打算這樣做,在這其中一定有見不得光的東西等等。總之,被拆遷人籤署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小心,切莫掉進這隱形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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