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過程中,因遇到補償不滿意、安置房不滿意、房屋被強拆等各類不公平對待,而引起的各種糾紛是很難徹底避免的,雖然我們無法決定拆或者不拆,但是我們有爭取合理補償的權利。
一些拆遷戶遇到糾紛後,第一時間想到法律,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又一直猶豫不定左右徘徊,一來二去,時間在一天天的過,殊不知在維權過程中,很多程序都有著自己嚴格的期限,如果錯過期限,再想通過法律維權也無濟於事。
為了讓更多的拆遷戶,不再因為自己的問題錯失維權期限,今天我們拆遷律師簡單總結了一些維權過程中比較重要的期限,以供有需要的拆遷戶參考。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維權期限
房屋價值的評估是徵收中不可缺少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要考慮到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以及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相關因素。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有異議的,拆遷戶在收到評估報告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收到覆核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在收到覆核結果10日內,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仍然存在異議的,可提起訴訟。
申請信息公開後回復期限
徵收中,為了保障拆遷戶的知情權,法律規定了拆遷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公告,公告內容包含了審批文件、補償方案等,實際徵收中,很多拆遷方將公告程序省略,造成拆遷戶對此次拆遷一無所知。
這些公告內容可以說對拆遷戶的影響非常大,拆遷方不公示時,拆遷戶就要依法申請信息公開,了解關於此次徵收的情況,那麼我們申請信息公開之後,對方多久會答覆呢?
根據法律規定,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覆,需要延長答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時間最長不能超過20個工作日。
訴訟、複議維權期限
徵收中,我們可以提起訴訟的環節有很多,比如收到徵收決定、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文件時,我們都可以提起訴訟或複議。
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複議的期限為拆遷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訴訟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期限為拆遷戶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
所以在徵收環節中,我們不滿意的,應當在自己法律規定期限內提起程序,否則錯過程序,將很難挽回,這也是拆遷戶們最容易忽視的地方,希望引起廣大拆遷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