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案律師費高達千萬?陳有西:我拿多少萬跟案件有什麼關係?

2020-12-20 騰訊網

網傳陳有西該案收取的律師費高達千萬之多,他回應說:「我拿10萬還是20萬跟案件有什麼關係?」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宋傑|上海報導

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罪一審判決後,引發的巨大爭議仍在持續。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

基於樸素的正義觀,大多數公眾認為,5年的判罰過輕了。另一方面,王振華拒不認罪及其辯護律師為其所做的「無罪辯護」也強烈刺激了公眾,引發輿論洶湧。

該案審判長公開解釋: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

「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就在判決次日,王振華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通過自媒體發布了一篇關於該案的8點聲明。陳有西認為,法院是「從重判決」,「王振華已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無罪」。陳有西在聲明中列舉了王振華無罪的理由,甚至還稱「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全國人大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聲明發布後,引來輿論幾乎一邊倒的質疑。該案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主任、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針對陳有西的聲明接受《中國新聞周刊》專訪表示,希望推動上級檢察機關對該案抗訴,讓王振華獲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一審時法庭上「死磕」16小時後,雙方在法庭之外繼續辯論,依舊火藥味十足。

王振華為什麼拒不認罪?

陳有西在聲明中稱:「王振華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計時俊公開「懟」道:

「陳有西在庭審時表示,5分鐘內不會對女孩做那麼大的傷害。我反問他,『猥褻罪有法定時間嗎?你認為猥褻時間需要多少時間?用手指侵害女孩陰道,需要幾分鐘嗎?』」

「在警方的筆錄上,第一次,王振華說,他根本沒碰過這個女孩;第二次,他說他抱過這個女孩;第三次,他又說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認自己親吻了女孩的臉,然後把這個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問他,你以前不是說自己沒動過這個女孩嗎?」

據計時俊向媒體透露:在庭審上和筆錄中,該案的另一被告人周燕芬稱自己曾長期給王振華提供女性,不過以前都是成年女性,這次她以為是「王總的口味變了。」在該案中,9歲女孩遭王振華侵犯後,王振華就給周燕芬轉了10萬元,這是起訴書上承認的事實。

該案審判長表示: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京滬兩地司法鑑定結論迥異?上海鑑定機構違法?

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書是本案定罪的核心。

如上所述,該案審判長解釋:「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

不過,致力於「無罪辯護」的陳有西在聲明中對給女童做司法鑑定的上海機構提出了質疑。他說:「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計時俊反駁道:「上海這家司法鑑定機構隸屬於司法部,如果他連司法部的鑑定機構都懷疑,那上海還有什麼鑑定機構?」

辯護律師要求恢復王振華所有榮譽?

計時俊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王的律師要求法庭對王振華做無罪釋放,還表示要恢復王的上海市政協委員、全國勞動勞模等所有榮譽。也就是說,若無罪,陳有西和李肖霖要為王振華平反。

但陳有西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謠言,我們兩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從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因堅持為王振華作「無罪辯護」,陳有西深陷輿論的風口浪尖。

網傳陳有西該案收取的律師費高達千萬之多,他回應說:「我拿10萬還是20萬跟案件有什麼關係?」

陳有西在聲明中表示:「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

而據媒體報導稱,王振華最開始聘請的是其他律師,王振華要求做無罪辯護,但那位律師認為不能做無罪辯護,因此退出了。

記者手記:

如果王振華猥褻兒童罪發生在美國,他會被判100年

其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5年的判決,對王振華已是頂格從重量刑。但在公眾心中的基於樸素正義的天平上,還是認為判的太輕。

王振華對未成年人猥褻的獸行千夫所指,加之辯方律師一直用力在做「無罪辯護」,不少網民留言暗諷道:「無罪?他帶幼女來開房是叮囑她寫作業?」

是啊,王振華,你為什麼在酒店房間裡單獨見一個9歲的陌生女童?這是你第幾次?這是輿論的普遍質疑。

當然,輿論的歸輿論,法律的歸法律。法庭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

但很多專業人士也「忍不住」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儲殷在微博上評論道:「目前5年的結果,是恥辱!」

還有律師對陳有西律師的聲明「批改作業」後發現了32處語法錯誤以及3處法律常識錯誤。

「批改作業」的背後是什麼?是民意。

斯偉江律師在《王振華的清談和律師的良心》一文中寫道:「律師要謹慎替當事人背書,你可以說『案卷中,並無王振華有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證據』,但最好不要說『王振華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為,根據蟑螂理論,廚房裡出現一隻蟑螂,很可能有十幾個蟑螂。只不過,現在沒發現而已。對一個白手起家的億萬富翁,比川普(編者註:王振華的財富排名已超過了美國現任總統川普)還牛逼一點的人,其社會經驗和反偵察經驗,以及其社會生存能力,顯然不是一般的強,再說,猥褻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願意自動來報案,畢竟還存在一個孩子的名譽問題。蟑螂理論,是有合理生活經驗作依託的。」

有一位刑警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聊起了上海多年前的一起類似案件。一名法籍小學生在上海報案稱多次被該校美籍英語教師猥褻, FBI派員代表美國政府來滬協商,在得知我國這種情況最高判15年後,他們表示刑期結束當天就會來人把該教師押回美國審判,因為美國法院要判他100多年。

「這個罪在西方國家是一個不得了的重罪,犯錯一次沒有改正機會和殺人一樣直接就完蛋了!」這位刑警說。

2011年,反應性侵兒童犯罪的韓國電影《熔爐》上映第37天,韓國國會以207票通過,1票棄權壓倒性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爐法」。

熔爐法規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滿13歲幼童,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廢除公訴期。加害者如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新法於2012年7月實施。

《熔爐》裡面有句很深刻的臺詞:我們一路奮鬥,不是為了改變世界,而是為了不讓世界改變我們。

無論如何,資本不能成為罪惡的保護傘,更不能買走業者的良心。

責編 |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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