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二節監護,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本條來源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本條立法的思路是區分監護職責與撫養義務,且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民事主體。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形成監護關係的同時,其往往還對後者承擔著撫養、贍養或撫養義務。有鑑於此,為了防止義務人因監護資格被撤銷而逃避撫養義務,使被監護人陷入不利境地,特別設置本條規定。即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後,仍存在身份權義務。
(1)撫養義務的範圍
父母、子女、配偶是本條已經列明的具有撫養關係的監護人。未列明的,本條用「等」字加以概括。具體有哪些呢?
第一,因其他直系血親關係而產生的撫養關係。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與之對應,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第二,因旁系血親關係產生的撫養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撫養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義務。
(2)撫養義務的內容
撫養義務可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是指義務人應使被撫養人的生活達到與自己同等水平的地步,又稱「共生義務」。所謂生活扶助義務,是指義務人在不降低與自己地位相當的生活水平限度內,保障被撫養人能夠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
生活保持義務是適用於第一順序的撫養權利人,生活扶助義務,主要適用於義務人對親等關係相對較遠的第二順位被撫養人的撫養義務。
當然撫養義務的內容,隨著時代發展也在不斷豐富,義務人除了需要經濟上為被撫養人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以外,還應在日常生活中對其給予關懷和照顧,並在精神上給予慰藉和關懷。
本條規定之所以只重點強調了義務人對於撫養費、贍養費和撫養費的支付義務,主要是考慮到,被撤銷監護人資格這一結果本身,往往意味著被撤銷人無法或不願意履行其撫養義務,而在各項撫養義務中,唯有支付撫養費等可以通過強制措施得以有效地執行。且,從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的法定事由來看,讓被撤銷人繼續履行除支付費用之外的其他義務,對被撫養人而言未必是好事。
(3)撫養與監護的關係
理論上講,監護與撫養分屬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二者在內容上可能有所重疊,但在法律效力上卻並無任何關聯。因此,可以規定監護資格被撤銷後,被撤銷人仍應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其一,法律關係主體不同。撫養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通常存在較為密切的親屬關係,而親屬關係的親疏也會直接影響承擔撫養義務的順位以及撫養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監護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既可能存在親屬關係,也可能沒有親屬關係,監護人甚至可能是由非自然人擔任。
其二,法律關係的內容不同。撫養義務是單純的法定義務,主要強調義務人為被撫養人提供經濟上的供給、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其主要目的在於使被撫養人能夠獲得生存於世所需的必要條件。監護人內容則更為豐富,是項權利義務的複合體,其主要目的在於使被監護人能夠正常參與社會生活,並在此過程中免受損害,監護職責本身並不包括對被監護人給予經濟上的供給。
其三,法律效果不同。撫養關係產生的法律效果通常僅限於撫養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會與第三人產生關聯。在監護職責履行過程中,往往會涉及與第三人的法律交往,監護人需要在此過程中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負責。
其四,法律關係產生的事由不同。撫養關係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於被撫養人在財產狀況、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上存在一定欠缺,以致無法憑藉自己的力量獨立生活,至於其在民事行為能力上是否同時存在欠缺,則在所不問。因此,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均可能成為撫養對象。監護關係的形成需要以被監護人存在民事行為能力上的欠缺為前提條件,完全行為能力人即使已經處於生活上的困境,也不能成為被監護的對象。
其五,法律關係的終止事由不同。撫養義務作為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基礎,以保障被監護人生存條件為目標的法定義務,主要通過兩種方式消滅:一是身份關係的消滅,如離婚、子女成年等;二是被撫養人獲得獨立生活能力。撫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或侵害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能導致撫養關係終止。監護作為一種法定職責,由於監護人在承擔義務的同時還對被監護人享有權利,因此為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法定終止事由相對多樣。
從以上可知,監護與撫養分屬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並不影響其作為撫養義務人,繼續在撫養關係項下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一個撫養權利人可能對應多個撫養義務人,一個撫養義務人也可能對應多個撫養權利人。在此情況下,為使撫養關係有效確定,確保處於最弱勢地位者得到充分保護,有必要對撫養義務的承擔順序予以明確。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時,結合我國社會發展實際,在確定撫養義務和權利順序時,應重點考量如下幾項規則:
第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優先。
第二,直系血親優先。
第三,親等優先。
第四,照顧生活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