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鄶計 老忽說會計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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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老忽曾經就分支機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和大家進行了探討,結論是作為分支機構,只有在和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並且匯總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那麼,作為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呢?今天我們就這個問題,來做一個簡單梳理和探討。
01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這個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按季度繳納增值稅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注意,上述優惠政策中的10萬元、30萬元均為不含稅銷售額。
注意,上述優惠政策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而不是針對「小型微利企業」或「小微企業」。一般來說,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大多是小微企業,同時也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但不完全重合。
02
分支機構能否享受這個政策?
根據財稅〔2019〕13號文件,政策並沒有排除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只要是小規模納稅人,就能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當然了,無論是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如果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專用發票這部分的增值稅是不能免稅的,必須如實、足額繳稅。而且,開具增值稅專票部分的銷售額,應合併計入企業當期銷售額,再行判斷月銷售額是否為10萬元以下,或者季度銷售額是否為3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