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房產卻不贍養父母 法院:支持撤銷贈與!

2020-12-18 齊魯壹點

隨著老齡化時代的來臨,養老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社會保障範圍小、水平低,當老人把房產贈與兒女後,兒女對老人不再關心,老年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老房拆遷籤訂贈房養老協議

紀大爺在宜興市丁蜀鎮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邊道路擴建,統一拆遷,紀大爺因此置換到某安置小區兩套房屋及車庫。考慮到未來的養老問題,同年7月22日,紀大爺、陳大媽夫婦共同和兒子小紀籤訂住房、養老協議,協議約定拆遷所得的兩套房屋及車庫產權歸小紀所有,小紀將其中一套房屋及車庫簡單裝修後給紀大爺、陳大媽居住至終老。此外,小紀幫紀大爺償還債務1萬元,每年支付老兩口養老金1.2萬元。協議籤訂後,紀大爺、陳大媽如期住進新房,小紀也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支付贍養費。

矛盾緣起於另外一樁拆遷糾紛。紀大爺在當初退伍之後,承包了村委會4間房屋開辦實業公司,後村委會搬遷,要將房屋拍賣。小紀拍下4間房屋,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改擴建,開辦超市對外營業,紀大爺、陳大媽則一起在超市內幫忙。2013年10月,小紀經營的超市遇到徵地拆遷,拆遷面積達1406平方米,小紀領取了拆遷安置補償。紀大爺認為,超市拆遷款中應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紀卻不這麼認為。自此後,小紀和父母之間因超市拆遷產生矛盾,繼而發展到對簿公堂。

紀大爺、陳大媽於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兩次訴至法院,要求小紀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經法院判決後,兩案均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小紀因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被法院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將分期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

但是,紀大爺、陳大媽的贍養問題並沒有因此解決。其後,紀大爺與小紀因2018年醫療費及2019年上半年醫療費的給付問題再次產生糾紛,紀大爺、陳大媽分別於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訴訟。

萬般無奈父母訴兒子撤銷贈房

目前,紀大爺身患癌症,陳大媽也因年事已高需終身就醫。原本應享天倫之樂的兩位老人,卻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間。無奈之下,紀大爺、陳大媽第五次起訴小紀,要求撤銷雙方籤訂的住房、養老協議中兩套房屋及車庫的產權歸小紀所有的條款。待小紀返還房屋及車庫後,老夫妻打算以房養老。

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實地走訪了解案情,考慮到這個案件緣起贍養,但又與常規的贍養糾紛有所不同,法院決定前往紀大爺所在村進行巡迴審理,周邊百餘名群眾在家門口旁聽了庭審。

2019年10月16日,在丁蜀鎮潛洛村文化廣場上,來自周邊的百餘名群眾在家門口參加了這起案件的庭審。庭審中,小紀提出三點異議,一是原老房子並非紀大爺、陳大媽的共同財產,而是家庭共有財產,造房子時他已13歲左右,也出人出力了,應享有一定份額。1992年,他與父母進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東面,父母住在西面。後房屋拆遷,拆遷所得的新房也由其進行修繕、裝修,基於該事實,他也是房屋所有權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贍養義務,為紀大爺支付醫療費、贍養費且數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養老協議的性質並非贈與,而是對家庭財產的分配。而且,紀大爺、陳大媽主張撤銷條款的撤銷權也因經過1年的期限而消滅。

紀大爺、陳大媽則提出不同看法。他們表示,拆遷老房由紀大爺一手建造,小紀並未實際參與,且產權證登記在紀大爺名下,應為紀大爺、陳大媽共同所有。2010年雙方籤訂的涉案合同是紀大爺、陳大媽為解決養老問題而籤訂的,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2015年紀大爺身患癌症,小紀拒不支付醫療費,也未前往探望,甚至還在醫院鬧事,其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銷贈與。現合同中約定的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也未過戶到小紀名下,事實上該贈與行為尚未完成。依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一錘定音法院支持撤銷贈與

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到庭調解。紀大爺、陳大媽也曾表示只要小紀按照贈與協議按時履行贍養義務,其同意撤訴,但小紀堅持了降低贍養費的要求。其間,小紀主動提出願意按約履行贍養義務,但紀大爺、陳大媽已不再信任兒子的承諾,堅決要求撤銷贈與、以房養老,調解陷入僵局。

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認為紀大爺、陳大媽以贈與房產的形式換取兒子的養老送終的目的,作為子女的小紀,不論是出於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或是基於協議中的養老條款,還是出於基本道德義務,都應對老人履行贍養義務。紀大爺、陳大媽均身患疾病,不僅需要子女物質上的支持,也需要一個平和、溫暖的家庭環境,而小紀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給兩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負擔。因此,小紀的行為既違反了法定的贍養義務,也違反了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之規定,紀大爺、陳大媽有權撤銷贈與。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紀大爺、陳大媽的訴訟請求,撤銷紀大爺、陳大媽與小紀於2010年7月22日籤訂的「住房、養老協議」第一條中「小紀得拆遷補償所有住宅,產權均歸小紀所有」的條款;小紀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紀大爺、陳大媽返還坐落於該安置小區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車車庫。

小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3月24日,無錫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生效後,小紀始終未履行義務。目前,本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法官說法

本案三個爭議焦點的認定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法院首先認定了關於被拆遷房屋的性質。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權屬認定,應當結合權屬證明及建造情況予以認定。本案中,紀大爺的老房子是紀大爺、陳大媽於1983年婚後建造,且房屋產權登記在紀大爺名下,小紀此時年紀尚幼,無法參與建造;雖然父子均陳述曾於1992年分家,但僅限於分開吃住,未另立房產證及另申請宅基地,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小紀稱其對房屋進行了修繕、裝修,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小紀在婚後不久也搬離了老房子並將戶口遷出該村。綜上,可確認紀大爺、陳大媽系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當該房屋被拆遷,紀大爺、陳大媽同時也是拆遷利益的享有者,即拆遷新得的兩套房屋、兩個車庫的實際權利人。

第二,關於「住房、養老協議」的性質。雖然「住房、養老協議」中未出現「贈與」「轉讓」字樣,但紀大爺、陳大媽同意將原本由其夫婦共有的房屋劃歸小紀所有,符合贈與的本意。從雙方籤訂的條款看,雙方約定紀大爺、陳大媽贈與房產權利的同時也為小紀設定了義務,其中有些義務系法定義務,比如支付贍養費、醫療費;有些義務系約定義務,比如還債、裝修房屋等。故該協議的性質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第三,關於紀大爺、陳大媽是否有權撤銷的問題。紀大爺、陳大媽將涉案房屋贈與小紀,其目的是為了獲得子女更多照顧,安享晚年。但小紀自2015年起就拒不履行贍養、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導致多次訴訟,並進入執行程序,甚至在執行程序中仍拒絕支付,導致被採取強制措施。可見,小紀主觀上沒有照料、慰藉老人的意識,客觀上也未主動承擔起贍養的責任,該行為既違反了法定的贍養義務,也違反了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小紀稱該撤銷行為已經超過了1年的撤銷權行使期間,但因贈與的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也未過戶到小紀名下,事實上該贈與行為尚未完成。故紀大爺、陳大媽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專家點評

準確適用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規定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彭誠信

本案涉及贍養義務不履行與贈與合同撤銷之間的關係問題,在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學理價值和社會意義。

紀大爺、陳大媽與自己的子女小紀籤訂「住房養老協議」,約定拆遷所得的兩套房屋及車庫產權歸小紀所有,小紀需要將其中一套房屋及車庫簡單裝修後給紀大爺、陳大媽居住至終老。協議同時約定,小紀需要幫助父母償還1萬元的外債,並需每年支付給兩老養老金1.2萬元。協議籤訂後雙方並未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由於小紀多次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紀大爺、陳大媽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協議。

從學理角度而言,本案主要涉及兩個爭議問題:一是系爭「住房養老協議」的性質認定;二是協議的撤銷問題。

首先,關於本案「住房養老協議」的法律性質認定,法院並未拘泥於當事人協議的名稱及用語,而是從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出發,認為紀大爺夫妻有意將系爭房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小紀所有,因此將其認定為贈與協議。同時,由於協議中有關於小紀贍養義務(法定義務)和償債義務(約定義務)的約定,法院進一步將其認定為附義務的贈與,值得肯定。

其次是關於「住房養老協議」的撤銷問題。對于贈與合同,我國民法規定兩項撤銷權。第一項撤銷權規定於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旨在賦予贈與人在權利移轉之前的任意撤銷權,避免其由於倉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損。此項撤銷權原則上適用於一切贈與合同,只有辦理公證的贈與,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除外。

第二項撤銷權旨在懲罰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列舉了三類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因上述情形導致贈與合同撤銷的,撤銷權人受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該期間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開始計算。小紀正是基於此點,抗辯稱紀大爺請求撤銷贈與合同時已過1年的法定除斥期間。但在本案中,涉案房屋雖已交付小紀居住使用,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即紀大爺夫妻依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權。基於此,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應允許紀大爺撤銷贈與協議。該撤銷權在贈與財產權利移轉之前皆可行使,自無除斥期間適用的餘地。

本案合理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準確適用有關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規定,並最終實現了個案中的實質正義,值得肯定。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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