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房產過戶給孫子後兒子兒媳就不再盡心贍養,老人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撤銷贈與,返還贈與財產即撤銷甲男與乙1在2017年6月15日籤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並判令乙1返還房屋;2.判令乙1、乙男、乙女協助甲男將房屋過戶至甲男名下;3.乙1、乙男、乙女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事實
甲男一生育有六個子女,乙男最小。乙男自八歲起便與甲男生活在一起,由甲男照撫長大,與乙女結婚後仍和甲男共同生活在甲男名下房屋內。
2010年4月19日,乙男、乙女生育一子乙1,其一家三口繼續居住在上述房屋內,與甲男一起生活,多年來一直相安無事。
隨著乙1逐年長大,甲男年事已高,身體每況愈下,乙女便向甲男提議將上述房屋贈與乙1,其和乙男二人負責贍養甲男,甲男同意後,便於2017年6月15日與乙1(乙男作為代理人)籤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買賣方式將上述房屋贈與乙1,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房屋登記在乙1名下。
房屋贈與完成後,甲男與乙男一家三口繼續在上述房屋內生活,但乙男、乙女不再盡心贍養甲男,還於2019年5月要求甲男向法院起訴讓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或輪流贍養照顧,並索要了甲男的工資卡,每月只給500元讓甲男買飯吃,甲男不得以才讓另外的子女將其接走。
後經法院調解並明晰甲男起訴並非出自其本意,甲男申請撤回了起訴。之後,甲男欲讓乙1、乙男、乙女返還房屋,便於2019年8月20日向法院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乙1、乙男、乙女,後於2019年11月27日撤訴。
2020年1月14日,甲男又以贈與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乙1、乙男、乙女,法院以乙男系該院人民陪審員,不適合審理為由,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20年3月5日,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一審法院審理,故成此訴。
另查明,經徵得甲男同意,2020年4月26日,其他子女與老年公寓籤訂委託護理協議,甲男入住該老年公寓至今。
一審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本案如何定性;甲男要求撤銷對涉案房屋的贈與,是否超過法定期間,應否予以支持;甲男要求乙1、乙男、乙女返還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應否予以支持。對此分析評判如下:
1.關於《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本案如何定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案中,甲男與乙1(乙男作為代理人)籤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買賣方式將案涉房屋過戶給乙1,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背後隱藏的贈與合同關係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甲男將案涉房屋贈與乙1,乙男、乙女負責贍養甲男,《存量房買賣合同》系當事人虛假意思表示,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無需甲男另行訴請撤銷,故本案雙方之間依法成立附義務贈與合同關係。
2.關於甲男要求撤銷對涉案房屋的贈與,是否超過法定期間,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經贈與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權利已經轉移至乙1名下,乙男、乙女夫婦應按約全面履行贍養義務,讓甲男安度晚年,但自2019年5月起乙男、乙女不再盡心照顧甲男,無論是日常生活方面還是精神慰藉方面,均未盡到義務,致甲男無法與乙1、乙男、乙女繼續生活在一起,2020年4月入住老年公寓後至今無家可歸,乙1、乙男、乙女的行為於法不符,更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悖,甲男基於與乙1、乙男、乙女之間的約定,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年內依法起訴乙1、乙男、乙女要求撤銷贈與,未超過法定除斥期間,理據充分,予以支持。
3.關於甲男要求乙1、乙男、乙女返還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本案中,對甲男申請撤銷案涉房屋的贈與請求,獲支持後,其要求返還房屋,並由乙1、乙男、乙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甲男與乙1、乙男、乙女之間就房屋達成的贈與合同;
2、乙1、乙男、乙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第一項所列房屋返還甲男,並協助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甲男名下;
3、駁回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及答辯
乙1、乙男、乙女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事實與理由:1、一審定性錯誤,本案系贈與合同,而非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甲男將房屋過戶給乙1,雙方系贈與關係,該贈與不存在附義務;
2、一審判決解除甲男與乙1、乙男、乙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乙男、乙女並非本案適格被告。甲男三年前已將房屋過戶給乙1,不存在撤銷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甲男將房屋贈與給乙1並未約定贍養。一審認定乙男、乙女不再盡心照顧甲男,無事實依據。
甲男辯稱,乙1、乙男、乙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贈與合同性質如何認定,一審判決撤銷贈與是否妥當。針對上述焦點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案涉贈與是基於甲男與乙1之間的特殊身份關係即祖孫關係,甲男將房屋無償贈與乙1的同時,也附有由乙男、乙女夫婦負責贍養甲男的意思,對此一審證人其他子女均出庭作證予以證實,故甲男的贈與系附條件的贈與,乙1、乙男、乙女上訴稱案涉贈與合同未附有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乙男、乙女在其子乙1獲得贈與房屋後,不再盡心照顧甲男,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精神慰藉方面,均未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導致甲男不願與乙1、乙男、乙女繼續共同生活,在乙男、乙女未按約定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甲男訴請撤銷案涉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撤銷贈與並無不當,乙1、乙男、乙女上訴稱贈與已經完成、不存在撤銷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1、乙男、乙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來源:麗姐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