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餘姚的楊老太與其兒子籤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給兒子。楊老太年近九旬,丈夫去世多年。這幾年,由於感到身體越來越差,楊老太覺得應儘早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處理妥當,她與兒子商量後,決定以買賣形式把名下的房產登記到兒子名下,因為這樣操作費用更少。此外,楊老太認為,她把房子交給兒子,兒子對自己更能產生感恩之心,其今後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但到了今年上半年,楊老太與兒子突然產生了矛盾,而且越鬧越大。原來,楊老太的兒子因急需資金,一時無法籌措,就想把母親轉給他的那套房子賣掉,兒子的這個決定讓楊老太難以接受。因為在楊老太看來,這套房子雖然已轉讓給了兒子,但仍然具有特殊意義:一方面,它是自己和已故丈夫多年辛勞所積累的財產的象徵,另一方面,也是其今後生活的保證。現在,兒子要把房子賣掉,等於破壞了她的美好記憶和生活保證。
楊老太託人找了律師後,瞞著兒子向當地法院起訴狀告兒子。她稱兩年前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在兒子的強迫之下簽訂的,並非出自其意願,因此,要求撤銷合同收回房產;之後,她又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兒子支付購房款25萬元,並保留其居住權直至去世。
負責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在初步分析了案情後,到原被告所在的社區進行調查,了解到更多的有關情況,楊老太之所以起訴兒子,關鍵還在於擔心兒子把房子賣掉,會對自己今後的養老產生影響。
庭審時,楊老太的兒子明確表示,兩年前是其母親主動提出籤訂房屋轉讓協議的,其從未對母親有任何強迫情況,現在,母親既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購房款,他願意按照雙方當初籤訂的協議,向母親支付這筆錢。
餘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系雙方自願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相應的轉讓款,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楊老太購房款25萬元。
父母與兒女財產糾紛中的三個常見法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一般會通過各種形式,把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子女,這符合中國的國情和一般的人倫關係。由於目前中國的社會養老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一些父母在將財產轉交給子女時,會或多或少地將此與養老問題聯繫在一起。
餘姚法院的陳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個案件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不少老年人的共同心理,他們一方面希望早早把財產交給兒女,同時,又希望獲得某種保證,確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受影響。陳法官表示,在許多涉及父母與子女財產的相關案件中,可以看到老年人的這種矛盾心理,這與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有直接關係。此外,如果從法律角度分析此類糾紛,發現其中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
首先,關於父母與兒女通過買賣轉讓房產這一行為的法律關係。以本案為例,當初,楊老太與兒子通過籤訂房屋買賣協議的形式,實現了房產所有權的轉讓,即楊老太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賣給了兒子,當初雙方商定的轉讓價是25萬元。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當初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自願的,並不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而且,該房產轉讓即過戶手續都已完成,根據相關法律,不存在應該撤銷的情況,這也是老太把最初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請改為要求支付購房款的主要原因,因為很明顯,老太原先的訴請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根據楊老太后來的訴請,法院需要解決的是被告未支付25萬元購房款的問題,雖然雙方之間是母子關係,但楊老太的訴請符合法律要求,所以,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第二個常見問題是父母以贈予形式把財產轉讓給子女後,可否撤銷。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父母願意把自己的財產贈予子女,以實現財產的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贈予人的贈予行為可以設置前提條件,《合同法》規定,受贈予對象對贈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贈予人可以撤銷贈予。撤銷權人撤銷贈予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予的財產。現在,很多父母能夠贈予子女的最大財產就是房屋,因此,為了確保自己今後的利益不受損失,父母在贈予時可以預先設立相應的條件,如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如果子女獲贈財產後未履行贍養義務,可以按照原先的協議,撤銷該贈予合同,給自己的老年生活一個保障。
但必須明確,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但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除外,贈予人不能以權利尚未轉移為由主張撤銷權。我市一家基層法院在幾年前曾判決過一起房屋贈予糾紛案,某老太自願將房產贈予養子劉某,雙方對此進行了公證,此後,老太以劉某未盡贍養責任為由,要求撤銷贈予,法院判決老太的起訴不符合法律依據。
父母將房產轉讓給子女,第三個常見的問題是父母的居住權問題。本案中的楊老太之所以起訴兒子,是因為她有一個擔心:兒子把房子賣了,自己是不是會沒地方住。對名下已沒有房產的老年人來說,產生這樣的顧慮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楊老太起訴兒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這個問題引起的。但楊老太要求確保有居住權與其要求兒子支付購房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兩者之間不能混淆,所以,法院並未作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發生過父母把名下房屋贈予、轉讓給子女後,自己沒有房子可住的情況,一些老人因此而感到特別痛心。從法律上說,居住權應該是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對於老年人來說更理所應當,而對於子女來說,確保父母的居住權是其義務,是盡法定的贍養責任。如果老年人真的因居住權沒能獲得切實保障而與兒女產生爭議,可向法院起訴,按照現行法律,法院肯定會支持這一訴求。
中國傳統文化注重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規定子女必須對父母盡贍養責任。在生活中,父母與子女產生各種矛盾難以完全避免,要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除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尊重長期以來形成的公序良俗也是必不可少。
父母通過贈予、買賣等形式,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情況非常普遍,這實際上是遺產繼承的特殊方法,因為即使是所謂的買賣,大多也是象徵性的,雙方極少真的按照市場價格轉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這種房產轉讓,在辦理完相關的法律手續後,也很少有反悔的,近日,餘姚市人民法院卻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狀告兒子,要求撤銷雙方兩年前的房屋買賣合同,將已過戶給兒子的房屋收回。
記者董小軍通訊員盧文靜
來源:中國寧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