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最無辜可憐的莫過於孩子了,很多夫婦明明已經沒有感情了,但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還是選擇將就著過,也有很多夫婦出於補償心理,在離婚時把家庭的房產贈與孩子,現在大多數城市家庭最值錢的莫過於房產了,房產贈與孩子,一方面給孩子一些補償和未來生活的保障,父母心裡少一些愧疚;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共有財產分割的麻煩,可以速戰速決快速離婚。但人心往往是最容易變的,時過境遷有了新的愛情或家庭,為了更好的開始新生活,有的人可能會後悔之前一時衝動把房產贈與孩子的行為,想要重新拿回房產,這時如果房產還沒過戶到孩子名下,反悔的一方能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嗎?
於某某與高某某於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兩年後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對於雙方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某小區59號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後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
之後餘某某反悔。2013年1月,於某某起訴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高某,目前還處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給高某,請求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高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高某,正是因為於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高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後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於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於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知悉59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訴爭房屋的處理,於某某與高某某早已達成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即雙方約定將59號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係解除的基礎之上。在於某某與高某某離婚後,於某某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並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故對於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於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於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於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一方反悔,是否可以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在實踐中,這種行為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為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有些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財產分割、債務償還等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離婚的,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可能本身就是同意離婚的附加條件,因此,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僅會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會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收益"的負面影響,更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綜上,在離婚後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