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6歲男孩遊泳課上溺亡,獨自掙扎十分鐘
江蘇宿遷一名6歲男童在遊泳館溺水,經搶救無效於7月20日死亡。家屬在查看遊泳館攝像頭拍攝的畫面後發現,孩子在水中痛苦掙扎了約10分鐘,都沒人發現,現場也沒有安全員耽誤了搶救。
【律師解答】
根據《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即使水面面積在250㎡以下的遊泳池,也應當配備遊泳救生員3人,救生觀察臺2個,而面積在250㎡以上的遊泳池,面積每增加250㎡以內,應當增加一名救生員,增設一個救生觀察臺。
而這次事件中,該遊泳館顯然沒有按照要求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該遊泳館的管理人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沒有設立救生觀察臺,也沒有配備遊泳救生員,根本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男孩在水中掙扎無人救援,後溺亡的,該遊泳館的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1部分:遊泳場所》(GB 19079.1-2013 )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律師提醒】
不設立救生觀察臺不配備遊泳救生員當然會減少成本,最終可能會體現在票價中,使得這些遊泳館門票價格比其他遊泳館低,但也會使得安全風險直線上升。一昧的只看價格不看環境,不僅會使得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更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得正規經營的遊泳館更加稀少!